摘 要:“良法善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路径和方法。儒家“治法”观及法家“法治”观中均蕴涵着中华民族原创的良法善治观念,其思想“巨链”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保持、不断延伸及应用推广,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产生巨大效能。“治法”与“法治”既是古代中国良法善治的观念依据及实践指针,同时也成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法律文化资源。
关键词:良法善治 儒家 法家 德法并举 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早在先秦时期,中华民族的先哲们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观念,其中以儒家“治法”观和法家“法治”观最具代表性。儒家“治法”观及法家“法治”观中均蕴涵着中华民族原创的良法善治观念,其思想“巨链”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保持、不断延伸及应用推广,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产生巨大效能。
儒家以“仁义”为核心价值的“治法”思想体系及其良法善治观念
在中华文明的轴心时代,孔子创造了以“仁”为价值取向,以“仁义”为价值主张,以“德礼政刑”为治理体系,以“中庸”为治理方法,以治国者“身正令行”为法令施行保障,以是否“有道”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哀矜折狱”实现“无讼”理想的法律思想体系,由此构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良法善治”的基本逻辑。孟子在孔子“仁”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制度构想。儒家集大成者荀子提出“治法”概念,以“隆礼重法”“治人”与“治法”相结合的思想及制度构想,进一步完善儒家“治法”思想体系。
“仁”是孔子创立的人类社会价值取向,孔子主张“泛爱众而亲仁” “仁者爱人”(《论语·学而》),以博爱民众、亲近仁德、爱他人为“仁”的基本内涵,以合于仁、据于道德、依据仁行事作为政治价值取向。“仁义”是孔子提出的社会价值主张。孔子提出,对富与贵当“以其道得之”(《论语·里仁》);“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以道义为根本;“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实行仁义以贯彻政治主张;“见得思义”(《论语·子张》),见到利益当想到道义。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论语·为政》)治理国家要讲求道德。他对比了两种治国方式:一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用政令法令约束人民的行为,用刑律进行社会控制;二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以道德指引人民,以礼义树立人民守礼守法的内心自觉。主张“以礼让为国”,以礼让的精神治理国家;“兴礼乐”而致“刑罚中”(《论语·子路》),通过兴盛礼乐制度而达至刑罚得当。主张以“克己复礼”(《论语·颜渊》)实践“仁”道;认为“中庸之为德”(《论语·雍也》),中庸之道是行仁德的至高方法。主张统治者“好义”(《论语·颜渊》)、“好礼”(《论语·宪问》),“其身正,不令而行”(《论语·子路》),主张“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孔子特别强调对百姓的教化,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如果事先不教育,一犯错误就惩罚,是残酷不仁。在对待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孔子不以现实的人定法为标准,而是以“邦”是否有道为判断标准。在处理民众之“讼”上,孔子主张“哀矜折狱”,即怀着对百姓的同情心来断案,提出并实践德教为先、调处解纷息讼,从根本上化解社会冲突,从而实现“无讼”(《论语·颜渊》)理想。
孔子虽然没有对法律问题作出专门论述,但为国家治理树立起一个高于人定法之上的符合“仁”道的价值取向,只有合于“仁义”之道的政刑,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孔子描述及构想的以德礼为本的“德礼政刑”综合治理体系,“身正令行”的法律施行保障,以哀矜折狱的“恤刑”实现“无讼”理想的法律思想体系,成为后世中国治理理念、治理体系及治理模式的圭臬。
以孔子“仁”学为基础,孟子发展出“仁政”学说。孟子继承并发扬孔子的“仁”学,主张实行以仁义治国的“王道”政治,反对争强斗胜的“霸道”,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命题,主张保民而王、与民偕乐。孟子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民生的思想主张,在自然资源利用及土地住宅分配等民生方面,主张“不违农时”“数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时入山林”,以使民人“养生丧死无憾”;让百姓拥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使“数口之家,可以无饥”;通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制民之产”以保民生,使民众“有恒产”“有恒心”而实现“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孟子·梁惠王上》)。在用人标准立法上,孟子主张“尊贤使能”以使“俊杰在位”(《孟子·梁惠王下》)。在关系民利与国利分配的税收立法上,孟子主张“薄赋敛”。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先教后刑思想,主张“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省刑罚”。如此等等,孟子将儒家“仁义”之道的社会理想转化为具体的法制方案,其中贯彻着“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孟子·梁惠王下》)的“仁政”理念,体现了对现实民生的深切关怀,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法律观。
荀子在继承孔孟之道的基础上,发展出具有标志性的儒家“治法”观。《荀子·荣辱》篇中首次论及“治法”,提出“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治法”能够保障百官各司其职、百姓安居乐业、奸邪之人受到惩罚。所谓“治法”,包括“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治行修,临官治”“循法制、度量、刑辟、图籍”等内容,意思是政令符合法制,措施适时,处理政务公道;百官思想意志美好,能将事情办好;谨慎地遵循国家的法律制度,信守度量、刑法、地图册、人口册等。《荀子》所谓“治法”,实质上包含了国家政令具有合法性,政令举措符合社会实际,行政和司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政治行为具有美好价值取向,国家公职人员谨守法律、依法办事等内容。
《荀子·王霸》篇中再次论及“治法”,曰:“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任何国家都有可将国家治理好的法,也可能存在使国家趋于动乱的法。所谓“治法”,即能使国家安定、太平的法令制度;所谓“乱法”,即会使国家动乱的法令制度。荀子认为一个国家,若“治法”“佐贤”“民愿”“俗美”四者皆具,即法制能使国家安定、辅臣贤明、百姓谨慎守法、习俗美好四者齐备,即可战无不胜,不攻而得,天下顺服。《荀子·君道》进而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重要命题,对孔子的“身正令行”观,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观进行总结,表明法不可能自己存在,制度不可自己推行;有能把国家治理好的人,没有能自动把国家治理好的法;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君子又是法的根本。
由上述可见,虽然孔子、孟子、荀子都没有直接提出“良法善治”这一命题,但他们的思想中都蕴含着“良法善治”的思想观念。
其一,儒家由孔子经孟子至荀子的法律思想中,均包含着对现实的人定法的合“道”性价值判断。在孔子思想中,现实的政刑之上,有是否合“道”这一价值判断,“有道”即合于仁义之道,合于社会共同善,国家的“政刑”当以良善社会伦理为精神依归和价值取向。孟子更加鲜明地提出以民为本,以民生为本的法律价值追求,并设计了保障民生的土地、住宅、税收、刑罚方案,体现了仁义为本的法律价值主张。《荀子》对“治法”与“乱法”的区分,蕴涵着何谓良法的价值判断:能将国家治理好,使国家安定、人民安居乐业、人民生活幸福的法即“治法”,反之则为“乱法”。
其二,由孔子经孟子至荀子,均一致性地构想了社会治理的德法合治模式。孔子虽然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在治民中的首要地位,但并不排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对于治国的重要作用。他主张“君子怀德、小人怀刑”(《论语·里仁》),上位者崇尚道德,老百姓遵守法刑。《荀子》主张体现仁义之道的“隆礼重法”,描绘了“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的治国理想蓝图,而这一蓝图形成以礼治为主,兼行法治,“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以人为本的治理体系。
总之,儒家“治法”观,体现了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以民利为本的民本主义、民生主义法律价值取向,是以“仁义”为价值主张的法律观。儒家所设计的礼刑并用、德法相济的“德礼政刑”治理体系是一个综合性治理体系;其治人与治法相结合的治理保障观,重视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观能动性,蕴涵着儒家先哲对于良法善治的独特思考,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良法善治”的思想资源。
法家“法治”观中“以法为本”“垂法而治”的良法善治思想
先秦时期,法家先贤顺应时代变化大势,从传统礼刑中,分化出“法”,构建了“法治”观念体系。法家以富国强兵、民安国治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将法治视为治国的基本方法,所谓“以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有度》);指出法度是人们行为的度量标准,所谓“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
法家认为,法律有治国理政的重要功用。用法律治理国家,事有常规,国家才能强盛,“奉法者强,则国强”(《韩非子·有度》)。法律可以安定国家,《商君书·弱民》指出:“今夫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也,与危亡为邻。”有明确的法律制度,百姓和军队都遵循法律行事,才能避免国家的危亡,使国家安宁太平。认为法治可以正民,《管子·法法》指出“号令必著明”,法律政令必须严格规定而明确,“此正民之经”,法度是规正民众行为的基本准则。《商君书·去强》指出“刑生力,力生强”,认为法律可以增加国家之实力,使国家富强。法家强调法律的利益调控功用,认为法律可以通过“尚有功”“禁无用”(《韩非子·五蠹》)的具体措施,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可以“定赏分财”“定分止争”(《慎子·威德》)以确定利益分配。认为法律具有社会控制功用,可以通过法律“齐天下之动”(《慎子·逸文》)以移风易俗、统一人们的行为。法家还重视法律的安全保障功用,在《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原典中可见“刑以禁邪”“禁奸止过”“正明法、陈严刑,以救天下之乱,去天下之祸”等法律观念。
法家重视根据社会情势的现实需要变革法律规定,提出“论于法之外”(《商君书·更法》)的法律变革定律;主张“当时而立法,因时而制礼”(《商君书·更法》)、“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商君书·壹言》)、“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韩非子·南面》),认为需要考虑社会现实的各种因素及其社会情势的变化,顺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变革不合时宜的法律内容。
法家重视通过法律来维护政治、经济、行政、社会秩序。认为“以法度治者,不可乱”(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经法·君正》),依照法度治理国家,政治上就不会混乱。“上有法度,下有分职”(《管子·法禁》),国家有统一的法制,百官按照自己的职责规定而行事,国家行政秩序就不会混乱;“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管子·法法》),国家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众人形成守法习惯,则可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实现民众永久的幸福,所谓“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管子·法法》)。
法家重视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其施行。于《商君书》《韩非子》《管子》等文献中,可见法律制定层面的法制明、法制审、法令定,合天道、顺人理,观俗立法,名正法备等基本原则;法律实施层面的一断于法,明于公私之分,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有功则赏、有罪必罚、赏罚必信等严格依法执行法律、保证法律权威等司法原则。法家还主张君臣上下谨于法律之治,令行禁止、出令不改,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严格遵守法律。
可以看到,法家思想中不乏对法律现象的独特思考,具有运用法律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良法善治思想因子。法家的法律性质观、功能观、变革观、秩序观、社会观、实践观等,集中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良法善治思想资源。
汲取传统“良法善治”观念资源,转化应用于中国当代良法善治的理论创造
先秦儒家的“治法”观,构成了汉以后历代王朝治国理政的正统价值取向;法家“法治”观指导下构建的成文法体系成为历代王朝治国理政的基本举措。自汉以来,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体系中,一直重视法律的禁暴惩奸、安民救乱、网其奸邪、移风易俗、理国纲纪、抑暴扶弱、禁民为非、俗之堤防等社会功用;注重法随时变,强调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把握。与此同时,历代法律思想体系中也强调法的公共性及“天下之度量”的本质;于立法上要求“法不远义”“法正罪当”“仁义为本”,体现了以仁义德礼为法的精神内涵、价值追求,以法律为“举措”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历史连续性。中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均是善于将儒家“治法”观与法家之“法治”相结合而出现的治世。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创造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汲取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资源转化应用于中国当代良法善治的伟大理论创造。
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实践中,以“两个结合”为指针,合理转化应用儒家“治法”观,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主张、治理体系及治理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进行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对传统儒家民本主义、人本主义价值观的继承及其制度方案的创新性转化应用。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过程中,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主张,着力构建德法结合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治理体系,体现了对儒家“德法并举”思想的汲取及创造性转化应用。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的法律实践中,注重“健全从严治党体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干部选用标准;强调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等等,体现了对儒家“有治人无治法”观念的转化应用。而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等,则体现了将儒家“无讼”理念应用于当代“源头治理”的思想趣旨。
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实践中,以“两个结合”为指针,合理转化应用法家“法治”观中的积极成份,在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及法律功用的发挥上,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主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商君书·算地》中的“观俗立法”思想,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引用王安石于《周公》一文中的“立善法”思想,强调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引用张居正的“法必行”思想,强调要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用《淮南子》中的“荀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短句,强调要推进改革。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传统文献中的“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等话语,以说明宪法的修改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韩非子》所谓“法与时转则治”,以说明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及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肯定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而这些思想观念正是儒家“治法”观及法家“法治”观中的“良法善治”观念资源。
综上所述,儒家“治法”观及法家“法治”观中均蕴含着传统中国独特的良法善治观念资源。习近平法治思想汲取儒家思想中的民本主义、人本主义法律价值观,德法并用治理体系观,以及治人与治法相结合的法律保障观;汲取了法家“法治”观注重发挥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作用,主张法随时变、因时立法、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重视法律体系的构建等观念资源,创造性转化应用于推进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良法善治,为“两个结合”树立了思想典范。由此可见,“治法”与“法治”既是古代中国良法善治的观念依据及实践指针,同时也可以成为当代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法律文化资源。以“两个结合”为指针,进一步汲取儒家“治法”观与法家“法治”观中的“良法善治”观念资源,创造性转化应用于当代中国的良法善治实践,无疑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作出新贡献。
【来源:《国家治理》2025年第6期 本文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教授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胡仁智;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人权法治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3VRC078)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