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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李大钊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来源:《人权》2025年第2期作者: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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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大钊的一生都在为法律权利而奋斗,其人权理论与实践在1919—1920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联盟背景下展开。李大钊的人权活动,既有理论的研讨,也有实践的参与。他在早期政论性的文章中,大量讨论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宪制、民主、自由、分权、政党、言论、平等、选举、参政是其中频繁出现的名词术语,并被纳入他的宪法学考察范围之内。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李大钊对妇女参政、劳工运动、劳资关系和劳动立法有着更深的关切,积极支持他们的权利运动。民族自决也是李大钊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一部分。他关注民族问题,关心中西文化比较,倡导民族自决权利。

关键词:李大钊人权论  人权的宪法保护  妇女参政权  劳工立法  民族自决权

“为权利而斗争”,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的一次演讲标题。这篇融合了法律理想和法律历史的名篇,激励过无数的法律人。人类法律的历史,就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奴隶制、农奴制的废除及土地所有、营业、信仰自由,都经过了数个世纪的浴血奋战。在罗马法传统里,“权利”分为“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客观权利是实在法确定了的权利,主观权利则是尚未被法律确认但系人类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人类主观权利转化为客观权利的过程。李大钊的论著并没有提到耶林的名字,但是相近的时代与相似的语境,“为权利而斗争”可以视为李大钊法律生涯的一个真实的写照。作为一个受到法学教育的革命家和政治家,可以说,李大钊的一生就是为法律权利奋斗的一生。

世界人权运动的组织活动,一般要溯源到1919年的巴黎和会(Paris Peace Conference)、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和次年美国第28届总统呼吁创立的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人权正式成为国际性政治与法律的主题,则要追溯到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李大钊人权实践和理论的历史背景,正好是1919-1920年《凡尔赛和约》签订和国际联盟建立时期。1919年是李大钊学术和社会活动的高光时刻,他的革命活动因《凡尔赛和约》签署而起。国际联盟的呼吁者威尔逊对现代民主、法治和自由的论述,则是李大钊经常援引的理论根据。从这个意义上,李大钊的人权理论是国际人权法兴起时代在中国的表现,换言之,李大钊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是国际人权法兴起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先驱

李大钊受到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早年,他入天津法政专门学校研读法律和政治,系统学习过法理学、宪法和刑法,以及英语和日语。按照李大钊自己的介绍,天津法政专门学校原名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学校规模颇为宏大。日本法学博士吉野作造及今井嘉幸尚出任该校教授,不乏东西方教授和留学归国之法学名流。所收学生遍布各省,清末学生精神活跃。民国成立后,改名为直隶法政专门学校。1923年,法政学校成立18周年,李大钊应邀在校庆会上演讲,他把法政学校的历史与中外历史联系起来作了回顾。他说,1905年,前清五大臣出洋,开启了清末立宪和修律的序幕。同时,反清的革命党人在朝阳车站引爆,企图暗杀出洋考察的清政府官员,开启了近代的革命时代。次年,北洋法政学校随着这声爆炸而产生。李大钊的评论是,学校的产生既可看作是革命和改造的预备,也可看作前清假立宪的点缀和人才的培养。李大钊称法政学校有着革命的传统,而他自己也是校园运动的参与者。

后来,他赴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学,第一学年系统研修过日本基础法律学科。中国在日留学生反对中日“二十一条”的学生运动,李大钊也是其中的积极参与者。20世纪20年代,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是中国政治、外交和法律史上亟待解决的焦灼问题,李大钊密切关注、积极呼吁,间接参与了民族自决主义的运动。

如果将中国近代法律史结合起来考察,可以看到,李大钊见证了孙中山《临时约法》、国民党《天坛宪法草案》、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和曹锟《中华民国宪法》,亲眼目睹了中国宪法初创时代的整个过程。

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李大钊的理想方式之一。他对中国人的法治精神和传统持有怀疑和批判的态度。李大钊很感叹中国法律权威的不足和法治精神的欠缺,“中国承专制之余,本于法治之精神多所舛背”,加上袁世凯蔑弃法纪,“法律不敢过问,即问之而无效”,“一般人民心理,对于法律之信畏,终不甚厚。一旦为罪恶所诱惑,遂忘却法律之权威”。中国人固有的毛病,一是“尚情而不尚理”,二是“凡事好依腕力而争,不依法律而争”。即便如此,他仍然抱有理想通过法律捍卫权利。在他看来,立宪国家需要有立宪国民修养相匹配,那就是“立宪国民之仪度,当以自由、博爱、平等为持身接物之信条”。他说,力有二种,一是腕力,二是法律之力。蛮族喜欢腕力,文明偏好法律之力。共和立宪国民,应该崇法律之信,不该以暴制暴。此处的表达,颇有法治理想国的味道。

在北京大学工作期间,李大钊参与同事们的法律抗争活动。1920年8月,他是胡适和蒋梦麟等人组织的《争自由的宣言》活动的参与者。这篇《宣言》提出了著名的论断:“我们本不愿意谈实际的政治,但是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碍我们”。为了捍卫“几种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他们指责并呼吁废止一系列妨碍自由、有违《临时约法》的单行法。

在这篇《宣言》中,北京大学的教授们列举了他们的权利诉求:其一,1914年3月公布的“治安警察条例”应该废止,因为条例将结社、游行、演说等自由交给警察官署处理,使集会、结社自由变成了空话。其二,1914年12月“出版法”应该废止,因为该法将著作发行、印刷、出售和散布图书的自由交给了警察官署或县知事处理,违反了出版自由。其三,1914年“报纸条例”应该废止,因为此条例将期刊的言论自由交给警察官署手里,要求保押费,是抄袭日本特别法的恶法。其四,1914年“管理印刷业务条例”应该废止,因为条例剥夺了印刷局的营业自由。其五,1914年“预戒条例”应该废止,因为条例所列举的破坏社会道德罪、阻扰地方公益罪违反了居住、迁移自由,而且对“欲行”犯,也予以惩罚,都有悖于自由原则。其六,1914年“戒严令”应该废止,因为该法令第14条侵犯了人民、身体、家宅、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移和财产营业各项权利。合理的规定,应该是非外患或战争,不得滥行宣布戒严。

抨击上述6个条例后,教授们呼吁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书信秘密四大自由,甚至建议实行英国式的《人身保护令》,保障人民身体的自由,以及建议组织“选举监督团”,杜绝选举舞弊。1922年,李大钊还参与蔡元培和王宠惠等人的“好政府”呼吁,提出了一个“好政府”的几个原则:“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和“有计划的政治”。1924年,参与蒋梦麟和马叙伦等呼吁与俄国建交倡议,“中俄均新造之邦,似宜相见以诚,为世界外交创一新例”。

不仅如此,早在1921年3月,北京八所专科以上的学校因为政府欠薪决定总罢课,八校组织教职员代表联席会议。李大钊担任新闻股干事及代理主席。除罢教和罢课外,李大钊也支持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政府欠薪问题。他在《新支那》上以日文发文,对政府欠薪行为予以谴责,还在《晨报》上刊登自己在联席会议上的发言,称“因政府假法律为利器,教职员也不得不以此手段对付之”,也就是“在法庭起诉”。不过,李大钊也怀疑法律途径的局限性,“多数团体主张从法律解决”,但“在现政治下之法律,非国民起而拥护之,难望其有独立精神”。

可以说,李大钊一直愿意以政治和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在他看来,社会问题,往往混入政治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政治、法律方面去解决他”。接受马克思主义和参与共产国际运动之后,他从法律和法律史的角度研讨社会问题。他认定的两个最大社会问题,一是妇女参政问题,二是劳工问题。两个问题都涉及政治议题,“妇女、劳工,在法律、经济上都不得平等,均已组织团体,向立法机关请愿,竭力运动”,“警察法上有女子不准集会结社一条”。不过,在法律与政治解决方案之间,李大钊还是倾向于政治解决方案,因为“只要求法律的认可,也是不中用的”,“非组织强有力的政治团体去解决他不可”,所以合适的路径是:“先争得宪法上的平等权,如女子参政、劳工立法等,然后拿争到的政权去解决各种的问题”。

以法学的角度看待权利,法律权利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都是以静态的方式展现的,因此“法治”一词意味着和平的方式严格依法办事。但是,以政治学的角度看待权利,人权运动更看重人类的诉求如何上升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是动态的,“法治”意味着通过斗争谋求法律的保护。“自由是有代价的”,“为权利而斗争”,“自由引导着人民”,都是政治学家眼中的人权活动。这个时候,法学家和政治家的角色有着不同的表现。一个人权论者,需要有现实批判主义的精神,需要有怀疑的精神,需要有义无反顾的斗争精神。法学中的现实主义和批判研究,都是法律政治学的方法论。从方法论意义上讲,李大钊是一个具有批判精神的法律政治家。

按照李大钊的理解,都督是军法时代的产物,不合适宪法时代。当民主兴起之后,军权应该还权于政府。废除都督军权之后,维护治安的任务落在警察身上。“警察之设,将以保安缉盗也”。

李大钊反对以圣人之虚声劫持人民的思想自由。他批评当时“之法律,矛盾之法律也”,“一方则绝叫保障信仰自由,一方则运动以孔教为国教;一方尊重国民之自我,一方保持偶像之位置”。李大钊反对孔子之道入宪,称“孔子为千年之残骸枯骨,宪法为现代血气精神”,孔子之道入宪就是“陈腐死人之宪法”“荒陵古墓中之宪法”,而“民主主义之特征,乃在国家与人民之意思为充分之疏通”。

二、公民与政治权利的捍卫者

依据现代人权理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就是公民与政治的权利。一国之中,就是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的基本权利。李大钊的兴趣,首先在于政治和政治学。在法政学院的科目中,他自然首选带有政治学色彩的宪法学。而且,作为革命家的李大钊,永远对宪制、民主、自由、分权、政党、言论、平等、选举、参政抱有浓厚的兴趣,并将它们纳入宪法学的研讨之中。在早期的政论性文章中,他广泛地讨论公民与政治权利。

1916年,国民党的《天坛宪法草案》和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相继“破产”,国内重新创制宪法呼声高涨。李大钊撰文表达自己对宪法的理解,他对未来宪法的设想,充分展现了他宪法创制的基本思路。他说,制宪无非调和和抵抗,宪法的实质在于平衡,平衡政治力量各方的意思情感。各种势力自纳于轨道之中,法外势力包涵于宪法之内,就无所不平。形式上,他说历史经验表明,“纂订宪法以简要为主,规定大体而不以繁缛求功,为留恢阔之余地,俾得涵盖万端,笼罩一切,以其详细事项让之他法”。

1.人权的宪法保护

李大钊相信立宪政治保护民权,相信宪法的自我纠错的功能,他比较了专制制度与立宪政治应对贪腐的不同方式。1915年,袁世凯以受贿罪将内务部代总长王治馨枪毙。1917年,财政部发生受贿案,黎元洪发布大总统令罢免财政总长、次长、参事和司长,交法庭查办。李大钊说,专制政治下,招权纳贿被发现者寥寥,依法处置者绝无仅有。袁世凯杀王总长另有隐情,后者其实是党争的牺牲品,受贿之罪是表面借口,但是在立宪政治下,有议会的监督、舆论的揭发,魑魅魍魉难逃法律的惩罚。这就是立宪的功用。

李大钊将宪法理论应用于政治与法律的实践。在他看来,1913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是宪法团体,是国家主权之所寄。宪法者,国命之所由托。“宪法会议者,宪法之由生也”。宪法良善足以福民,劣恶足以祸国。总统之权,为宪法所赋予,由此为宪法所限制,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可以说,在1913年袁世凯与国民党权力争夺中,李大钊从理论上支持了议会,否定了袁世凯。后来《天坛宪法草案》的议员被袁驱逐,李大钊有“横遭狂暴之摧抑,仓皇出都,盖有秋风落叶之感”。

到1914年11月,李大钊对于宪法的认识深入政治角力的层面,不再仅仅从法律文本里比较各国宪法的规定。他认为,政治的争斗在于权力之间的对抗,要获得太平幸福,就需要宪法之治。宪法之治在于它的容忍之度量,在于它的构成之均衡,李大钊的宪法理想是“谓宪法之善,在乎广被无偏,勿自限于一时一域,勿自专于一势一体”。李大钊认定英国的不成文柔性宪法为典范,究其原因,在于政治势力并峙相抗,各自遵奉政理、容纳涵蓄,“盖衡平之宪法,成于对抗之势力”,进一步,“对抗势力之养成,其首务矣”。

为此,李大钊提出四点宏论,希望朝野士夫能养成势力对抗均衡的精神:其一,有权力者自我节制,容忍政治上的异己,维持政治的平衡。自清末民初,自俄罗斯墨西哥,政治沉浸于革命的狂涛之中,都是新政失败的典型。其二,政治派系之间,应该顺势而为,不拒绝正当异派的存在,而要自振独立的精神,舍迷途而趋正。李大钊说,古有朋党之祸,今有党派相轧,理想的做法是,“政治界无上之大义,在权衡政治势力之轻重畸于何方,然后以自挟之势力,称之剂之,以保厥衡平”。其三,政治上的失意者,摒弃恩仇之念,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李大钊引用托尔斯泰的话说,“真正之和平,非能依暴力而得,必人各从良知而恶暴力,则暴力不除自隐”。反面的例子,则是法国罗伯斯庇尔借口共和、厉行专制,设立革命审判、诛杀异己,导致王侯士女、中流士绅惨被刑戮。英法两国比较,英国不像法国那么惨烈,英国获得政治文明,十倍于法国。其四,正义之士不为利禄权威所诱,自葆精神的尊严、自重主观的意志。

2.宪法之下的政治权利

第一,政党与结社权。

政党是现代议会政治的产物,是共同的政治目的和利益之下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结合。现代政治学和法学,将政党归结为一种宪法上的结社权。不过,政治的结社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既然以政治权力为目标,政党也就在法律上享受特殊的权力,同时受到特别的限制。李大钊研究西方现代政治中的历史经验教训,深谙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的作用和地位。他后来成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与他对现代政治学的研习密不可分。他说,“凡立宪国之政治精神,无不寄于政党,是政党又为立宪政治之产物矣”,“立宪国均有二大党以上之政党,相砥相砺相监督,更迭而撑其政局”,英国议会实行两党制下的内阁制,充分体现了英国政党制度对英国民主政治的意义。

第二,弹劾与监督权。

从学理上讨论弹劾权,是李大钊早期研习宪法学的心得。当时的政界,政治家们忙着立宪。当时的学界,对“弹劾”一词的政治含义与法律含义有着分歧。李大钊撰文的目的,既是调和学者之间的分歧,也是从语义上辨析“弹劾”一词的确切含义。从技巧上看,李大钊与现代语言学特别是语言哲学的观点颇有暗合的一面。

李大钊说,“弹劾”的含义,中国古代是指“纠责违法”,西方现代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课责方式。当时的学界,一说认为弹劾为“法律”问题,与之相对的“政治”问题,则是“投不信任票”;一说认为弹劾同时为政治或法律问题。李大钊认为,双方的分歧只是“语言”差异,而非“法理”的不同。

李大钊试图融合两种说法,消除两者的分歧。一方面,弹劾同时具备政治与法律责任的含义,李大钊引用了英国利兹(Thomas Osborne Leeds)受弹劾案,下议院的弹劾原则,“君主之处分合于法律”是为法律责任,“廉耻、公平和国家利益”是为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英格兰威廉三世之后,随着英国议会内阁政治制度的形成,弹劾权发生了变化,议会多数党组建政府行政,弹劾慢慢由政治和法律意义转化为单一的法律责任。弹劾是指法律上议会对行政大臣的监督。

他继续解释道,法兰西1875年宪法规定对总统的纠责,由下议院起诉、上议院审判,这是政治;对政府官员的犯罪追责,这是法律。李大钊转而追踪弹劾一词在日本—中国的语言上的转换。日本人将欧美用法引入日本时,政治与法律不分。民国时期的《临时约法》,李大钊将“失职”归结为政治责任,将“违法”称为法律责任。因此,在临时约法时代,弹劾兼有政治和法律双重含义。

李大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析英国的弹劾制,在君主专制到议会民主的变迁中探讨英国弹劾从政治法律含义转化为专门法律含义。按照他的理解,光荣革命之前,君主行政与议会立法是政治和法律关系;革命之后,行政与会议之间为法律关系。李大钊的语义学的“后现代解释”方式,颇见高明之处。最后,他将语言学分析应用到政治语境,认为语义问题关涉到制宪问题。内阁制与总统制设置不同:内阁制下,不信任为政治问题,弹劾为法律问题;总统制下,立法与行政分离,弹劾是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

第三,民主政治的参与权。

李大钊说,国家与主权实为一体,凝者则为国家,流者则为主权。专制之世,国家建立在强力之上;立宪之世,国家建立在民意之上。李大钊对民主制度的论述,追溯到了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分为六种,良类分为君主、贵族和民主,恶类分为暴君、寡头和暴民。现代的“民治主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际上被归纳为暴民政治,但是它在内容上兼有良治的三种特性。李大钊说,民主的精神,在于政治体中各分子均有机会纳入其中发挥其才能,“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

参与政治的核心在于公民通过选举的代表来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立宪政治之精神,权舆于选举制度”,“苟为立宪国家,选举制之适宜与否,其国治乱安危之枢也”。李大钊因此从中央二院制的分立与中央地方分权两个角度,讨论公民的参与政治的权利。

在一院制与二院制建制上,李大钊说,现代民主制度,来自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由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二院制是世界通例。李大钊认为,英国是议会制度的发源地,起先就是二院制,但是他却认定当时英国的政局上院名存实亡,形式上的二院制,实际上为一院制。由此,他反对二院制,支持一院制。为了避免一院制带来的专制风险,李大钊设计了两种辅助的制度:一是议会政治中的政党制度,两党制保证政治力量的均衡;二是间接选举制度和限制选举制度,而非直接选举制度。这里,李大钊的理想制度源自英国内阁制的设计,而非美国联邦与州的设计。

对于采取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李大钊也做过专门的论述。他说,中国史上,秦制改封建为郡县,国家权力由地方分权转为中央集权,国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李大钊采用法学的术语,将土地“诸侯所有”演变成“皇帝所有”的现象,称为“人民土地虽免于为诸侯之私有,而其隶属于一姓不过私法上所有权之转移”。

现代社会,封建郡县之争告终,议题演变为国家统一制与联邦制选择的辩论。李大钊比较了古代封建制与现代分权制的差异:封建制以君主为本位,分权制以国家政治为本位;封建制着眼于王室安危,分权着眼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分配;封建诸侯私其土地,分权则视土地为国家公共事务;古代讲集权是为了防止地方危害王室,今天讲集权是防止地方隔离中央;古代讲分权是为了防奸臣篡权,今天讲分权是要制造枭雄;古代分权难行,是因为忌惮君王的尊严和诸侯的专权,如今民治主权则无此忧虑。尽管古今有别,但权力集中和分立“相维以持其平,而后可言治安”,则是古今中外的通例。李大钊认为联邦与统一并不矛盾,由联邦而统一的国家造就了强大的德意志和美国。

3.自由与人权

李大钊强调宪法对自由的保障,“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自由之中,李大钊详细论述了三项: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教授自由。因书籍而遭刑法处罚,中国古代有焚书坑儒和清代文字狱,西方有《法意》《天理哲论》书被毁、作者被囚。现代宪制,确立了出版自由。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各州宪法率先,比利时、普鲁士、奥地利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紧随其后,都规定了类似的规定。李大钊认为,出版“绝不可施行检阅制度,除犯诽毁罪及泄漏秘密罪,律有明条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关于信仰自由,李大钊考察了欧洲的政教分离的历史,称现代国家中“国教制度,决不能存于今日进步之社会”。李大钊所称“教授自由”,则指学说思想在教坛学圃里的传播。考欧洲宪法,实指“科学研究的自由”,源自1815年7月5日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凡科学技艺及旨趣感想之要领,均得于大学教授之”。

到1919年,李大钊不满时局,也发出过感叹。他揭示“宪法文本中的自由”与“现实生活中不自由”的困境:《临时约法》规定了“言论自由”,可是“记者可以随便被捕,报馆可以随便被封”;《临时约法》上规定了“出版自由”,可是“管理印刷法可以随便颁布”;《临时约法》规定了“书信秘密的自由”,可是“邮电可以随时随意派人检查”。李大钊也反对以政府权力和法令的名义,来判断史传文书正确与否,从而影响出版的自由。出版自由根据在《临时约法》,判断文章良善,标准在社会,不能“用法令来断定那个是‘正史’,那个是歪史”,政府这样做,就是在侵犯人民的著作自由权和出版自由权。

李大钊对于欧美18世纪的自由主义宪法理论,理解是准确的。1922年,他总结平民主义时援引了当时美国总统威尔逊的著作:“近世的良政府,不靠治者的武力,而靠被治者的‘自由认可’。这就是政府以宪法与法律为轨范,而宪法与法律又以社会的习惯为渊源。这所包蓄的强力,不是一君专制的强力,不是少数暴恣的强力,乃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

三、女性与劳工权利的呼吁者

依《世界人权宣言》及诸人权国际公约的精神,人权大体分为两类,一为公民与政治权利,二为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从时间上划分,政治与公民权利观念产生于17-18世纪的启蒙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相关。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观念产生于19世纪的“左”派理论,与劳工运动与共产主义相关。人权理论在西方世界线性的起源与发展,传到中国后发生了叠加,即同时发生在中国社会的清末民初。李大钊正逢其时,一方面,他关心政治与宪法,呼吁公民与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他接受共产国际和苏联的思想,支持妇女运动和劳工运动。典型地,李大钊对妇女运动的法律认识,既涉及妇女参政权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又提倡妇女同工同酬及受教育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女权主义活动与废除娼妓制度

李大钊一直支持中国的女权运动。1922年,女权运动同盟会在北京成立,北京警厅以《治安警察法条例》禁止该会成立。女权运动同盟会举行报界学界茶话会,李大钊出席并发表演讲,他呼吁:第一,要求撤废治安警察法,第二,要求选举法列入女子选举权,第三,希望劳工保护法加入女工保护的内容。1923年,李大钊在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上演讲,“从法律上归纳”女权主义改革目标。他列举了十项:第一,宪法上确认女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民法上确立女子的亲权、财产权、行为权;第三,婚姻法确认女子的权利;第四,刑法上设立重婚罪,修改纳妾的规定;第五,刑法上禁止买卖妇女;第六,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第七,行政法确认女子为官的权利;第八,女子同等受教育权;第九,女子职业平等权;第十,女子与男子同等就业权。

20世纪初期,相对于如火如荼的欧美妇女参政权运动,中国妇女权利运动尚处在尊重妇女、人身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初步阶段。首先便是民国初年的废娼运动。废娼运动是中国近现代社会进步运动的一部分。李大钊对此的态度是鲜明的,他主张发动废娼运动。他列举了五点废娼的理由:第一,尊重人道要求废娼。他说,人类社会上还有娼妓存在,“国家法律上仍然认许公娼,真是可痛可耻的事情”。出卖自己的肉体、精神和人格,“像这样侮辱人权,违背人道的事,若不绝对禁止,还讲什么人道自由?”第二,尊重恋爱要求废娼。两性之间,应该保持自由、神圣、纯洁、崇高,不可强制、侮辱、污蔑和屈抑。娼妓制度不仅侮辱了人权,也侮辱了人生。第三,尊重公共卫生要求废娼。李大钊说,法律认可公娼的理由,是说与其暗涌流动导致性病传播还不如公然认可放置在国家监视之下。在李大钊看来,卫生制度不足以防止性病,更不能防止腐蚀灵魂,还对人种延续带来风险。第四,法律人身自由要求废娼。李大钊说,公娼制度与人口买卖密切相关,妓女多数是买卖而来,“认许公娼即是认许人身卖买,也就是认许破坏法律上的人身自由”。第五,保持妇女地位要求废娼。娼妓制度有损妇女的尊严,启动轻辱和玩弄妇女之心,所以有必要消灭娼妓和婢妾制度。李大钊开出了废娼的若干方法:其一,禁止人身买卖;其二,娼妓登记,不增添娼妓户;其三,建感化院,教授技艺,为其择配;其四,建立公立学校,女子强迫教育。

2.妇女参政权

李大钊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政治家,他那个时代,西欧和北美的妇女运动已初具规模。李大钊说,妇女要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教育上得到均等的机会,发展自己的个性,达到平等的地位,享受法律上的权利,这是妇女参政运动的内在动力。按照他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妇女运动就已经开始,到战事末了的时候,美、英、德诸国都认可了妇女的参政权。

李大钊花了很多的篇幅论证妇女的参政权,立论的标准是认定男女在认知能力上的平等。李大钊反对把女子贴标签为“判断力薄弱”“感性”“缺乏理性”,他举例说俄国有女救济部部长,美国蒙大拿州有女议员。甚至,美国很多女子比享有选举权的男子们更有独立的判断力和知识。他举例说,科罗拉多州有夫妇两人,各有各的投票权,各支持各的候选人。后来妻子喜欢的候选人落选,也没有影响夫妻俩的感情。这说明女子有独立的判断力,妇女参政也不会影响家庭和睦。李大钊说,当下中国女子在文教制度和法律习惯方面,的确与男子有知识上的差异,但是在“女子切身”利益方面应该“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比让男人代办更妥当,不能把妇女排除在政治之外。

英国女子有了选举权后,继续扩大她们的战果。李大钊将英国女子的要求列举了11项:担任议员的权利,参与国际经济会议的权利,出嫁外国而保有英国国籍的权利,充当法官和陪审官的权利,担任律师的权利,出任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利,担任警察的权利,与男教师平等的权利,孤儿寡母受国家救济的权利,父母权利平等的权利,男女道德标准一致的权利。

李大钊坦承,上述权利都是中产阶级妇女的权利要求。这里,李大钊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劳工运动与妇女运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劳工运动是资本家与个人的阶级斗争,而妇女运动并不能消除阶级的差异。他举例说,一个无产阶级的妇人卖淫,被女警官逮住,由女法官审讯,由女律师帮她辩护,中产阶级的女人有权利,并不能解决无产阶级妇女卖淫的难题。卖淫是社会问题,要解决卖淫问题还是要从社会制度层面进行改革,中产阶级的妇女不能解放无产阶级的妇女。李大钊的结论是明确的,解决妇人问题,一是要合全体妇人的力量打破男子专断的社会制度,二是联合世界无产阶级妇人打破有产阶级的专断制度。李大钊将两性差别与阶级差别结合起来考察,暗合现代女权主义和种族批判法学的方法论。权力支配和从属关系无处不在,男人压迫女人、中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社会上最受压迫的人群,就是女性劳动者。李大钊对女性劳工的关注,充分显示了他对人权问题的深度思考。

这里,李大钊提出了一个值得现代人思考的问题:男法官审讯女被告人与女法官审讯女被告人有什么样的差别? 20世纪20年代的学者尚不能像60年代以后的学者那样思考。李大钊的看法是,女法官审讯女被告人与男法官审讯女被告人是没有差别的,但是在当代女性主义者看来,两种情形之下,法律判决有着重大的区别。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有自由裁量,陪审团有事实的判定,男女性别不同,在涉及法律标准的时候判断存在差异。以民权案为例,关于性骚扰,男法官的理解和女法官的就是不一样的,一个男法官认定的男人的“平常行为”,在女法官那里就是一种性骚扰。以侵权法为例,关于女子的精神是否受到损害,男法官的看法与女法官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一个男人能够忍受的精神冲击,一个女人可能就无法容忍。

李大钊是一位有着历史感的政治家,他善于从法律史的角度论证他的观点。在他看来,妇女参政运动,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他回顾了人类早期妇女史,总结出参政运动的由来:古代社会,公民权是一种特权,妇女不享受公民权的资格。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排斥妇女,将妇女限制在家庭内部,结果导致妇女在社会中的屈从地位。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大规模的妇女运动才开始勃兴。

3.从公民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和教育的权利

李大钊总结说,1904年到1909年间,国际妇女参政联合会已经初具规模,会员扩展到21个国家。女权运动的要求大体相当,其中包括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参加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法律上的权利。这里,李大钊运用了他的法学知识,专门把“法律权利”单列,且区分了民法上的权利、刑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民法上,妻在法律前应与以法律的人格的完全地位并民法上的完全权能。刑法上,所有歧视妇女的一切条规完全废止。公法上,妇女有参政权。”

李大钊也承认,即使是在号称自由的欧美国家,依然没有达到民主的平民主义的地步,“立法、言论、思想,还都是以男子为本位”。在李大钊看来,工人与资本家的阶级差别,通过社会改造尚能改善,但是“惟独男女两性,是个永久的界限,不能改变”。男子的气质,易于专制,妇女的平和、优美、慈爱,才能显示出真正平民主义的精神。因此,“若想真正的平民主义在中国能够实现,必须先作妇女解放的运动”。

4.劳工运动与劳工法

作为共产国际运动的中国先驱,李大钊与劳工运动有着天然的感情。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后,他对劳工运动、劳资关系和劳动立法有着更深的关切。回溯法律史,李大钊所处的时代,中国劳工立法尚未开启,北洋政府当时所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将工人罢工视为犯罪。1914年北洋军政府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授权治安警察有驱散劳工聚集的权力。工会立法和“罢工去罪化”,要等到1924年的广州军政府。从理论根据上考察,惟有当时的孙中山新三民主义,才有劳工的社会与经济权利,以及工会的立法。

不过,欧美的工人运动和劳动立法,到20世纪20年代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李大钊广泛研究、积极跟踪,在国内传播最新劳工运动和法律的资讯,撰写了大量相关政论性论文。他的名篇《“五一”(May Day)运动史》,从政治学的角度介绍了美国和法国的劳工运动及其法律成果。他详细介绍了美国五一劳动节的历史和芝加哥爆炸案的情况。

李大钊把五一劳动节的起源追溯到1884年10月7日美国劳动联盟在芝加哥大会上所倡议的八小时工作制。经1885年劳工组合和劳工同盟会大会,1886年5月1日成为全美劳工大胜利的纪念日。在欧洲,李大钊则将五一纪念日追溯到1889年巴黎召开的万国社会党大会。社会党呼吁示威活动,依靠“劳工组合的活动和立法的手段”确立八小时工作制。

在这篇论文中,李大钊详细介绍了1886年美国芝加哥爆炸案,这个案件被认为是美国五一劳动节的直接诱因。大罢工的组织者是芝加哥的职工会议和中央劳工联合会,以及芝加哥国际社会党,罢工领袖有谢林(George A.Schilling)、帕森斯(Albert R.Parsons)、斯伯思(August Spies)、费尔顿(Samuel Fielden)和舒瓦博(Michael Schwab)。事件源自麦考密克农具厂工人的罢工,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冲突一触即发。1885年5月3日工人在工厂附近集会,斯伯思发表演说,反工会的工厂保安出现,双方对峙,随后发生冲突,最后巷战,相互投石袭击。警察出动,石块乱飞,警察开枪,有人受伤。第二天晚上,工人聚会和演讲继续进行,斯伯思、帕森斯和费尔顿都发表演说,到晚上10点,176名警察想驱散人群。一枚炸弹在警察队伍里发生爆炸,一名警察被炸毙。激烈枪战之后,警察死7人,伤约60人,工人死4人,伤约50人。投掷炸弹者不明,结果工会被解散、罢工组织者8人被捕。5月17日预审,8月20日判决。斯伯思、舒瓦博、帕森斯和费尔顿等7人被判死刑,另外一人被判15年监禁。被告人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院维持原判。被告人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不受理。后经过政府特赦,舒瓦博和费尔顿减为终身监禁,但斯伯思和帕森斯等4人于1887年被执行绞刑。1893年,州长特赦,释放了舒瓦博和费尔顿等三人。

这里,李大钊的论述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法律政治学的解构技巧。按照美国法的记载,此案以谋杀罪提起刑事之诉。就案件本身而言,这是一宗美国的刑事案件,法官不讨论政治,只谈法律的规则。法庭辩论的核心是:7个犯罪嫌疑人是刑事的共犯吗?爆炸罪,还是谋杀罪?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是犯罪的既遂,还是犯罪的未遂,抑或法律的预谋?犯罪与嫌疑人的意识形态无关,犯罪与他们的族裔无关,犯罪与社会运动无关,法官以纯粹的司法语言分析了谋杀罪的事实和规则,给出了刑事判决。但是,李大钊不同,他从纯粹的法律案件中发现了实质性的政治诉求,在刑事判决的法律形式中寻找案件中的政治因素:从芝加哥爆炸案中发现了劳工运动和劳资对立。这是后世法律政治学常用的手法,拿现代法律技巧来说,这里存在“司法判决的形式与实质”的差异。一个法律政治学家,要从司法判例中发现政治的本质。

四、民族自决权的倡导者

近代中国政治家,关心的议题无非民族、民权与民生三大议题。民族问题排在第一位,中国弱小、受外欺凌。因为受到帝国主义的剥削和压迫,所以革命的首要任务便是反帝国主义。在法律框架下,就是要取消治外法权,回复中国固有的国家主权。李大钊生活在那个时代,民族问题自然会是他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一部分。早些年,李大钊关注民族问题,也关心中西文化的比较。晚些时候,他倡导民族自决理论。

1.自决权、民族自决和人权

“自决”(self-determination)是联合国人权文件中的一个常见词语,意指“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身份,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受到外在的干涉。

“民族自决权”观念源自17和18世纪的民族主义,一般追溯到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意指主权独立的国家尊重其人民的意愿,不受到其他权威的控制与支配。到19世纪,民族自决成为欧洲国际法的主流观念。历史地考察,民族自决权发轫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源自美国威尔逊总统的理想:每一个民族都有权选择他们愿意生活其下的主权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立,民族自决的原则被写进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学者们考证,李大钊的民族自决理论有两个基本来源:一是早期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弱小民族对抗列强的独立自决论,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独立自决论。前者着眼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族独立,后者则既考量国家之间又兼顾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的民族自决。由此,李大钊的民族自决理论包括:反对清代“以夷制夷”的外交政策、呼吁“五族”合一的中华民族论、反对列强的秘密外交、废除治外法权、收回领事裁判权、建立国际邦联大同世界。

2.文明、文化与民族

东西方文明的优劣、东西方文化的取舍,自严复和梁启超时代就开始讨论,李大钊也有相当的论述。他说,“西洋生活之自然法则,在于自我保存,东洋生活之自然法则,在于牺牲自我。而调和之目的,乃在自他两存”。东方文明之特质,全为静的;西方文明之特质,全为动的。东方生计以农业为主,血统日繁,盛行庞大的家族主义;西方以商业为主,族系日分,简单的个人主义。东方一夫多妻,趋于专制,重乎阶级,西方尊重妇女,倾向自由,贵乎平等。在归纳东西方文明的一般差异后,李大钊转向了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东方制定宪法,多取刚性,赋以偶像之权威,期于一成不变,致日新之真理,无缘以入于法;西方制定宪法,多取柔性,畀以调和之余地,期于与时俱化,俾已定之法度,随时可合于理”。

苏俄革命后,李大钊期待兼有东西方文明的苏维埃“第三新文明之崛起”。1923—1924年间,李大钊重新解释了法律与文化,将自然与文化区分,自然科学远离价值,文化科学则有价值的判断。与自己见解隔离的是自然,有个人之见的现实为文化。“文化于主观有特别的关系,故不得不云价值含于其中”。由此,李大钊区分人种、民族和国民三个概念:“国民的意义是从政治、法律的概念中发生出来的”;民族的概念则依赖于历史和文化,同一历史和文化下的人民或国民,可归为一民族;生理上考察,便是人种。人种既不关乎政治和法律的统一,也不关乎历史和文化的异同。

3.外交关系与民族自决

李大钊认为,中国当时发生扰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欧洲的勃兴。他们“用种种不平等条约束制吾法权、税权之独立与自主”,他感叹“此等不平等条约如不废除,则中国将永不能恢复其在国际上自由平等之位置”。他回顾历史,称“中国外交政策,莫善于清净无为,任他列国相残,而我皆一视同仁、无偏、无党、无德、无仇”,在当今世界潮流下,中国“与人无仇、与世无争,不亦谬乎?”“甲午之前,所有东西各国,非虏即夷,夜郎自大;甲午受挫,前倨后恭,痛心疾首。”

李大钊的理想是联合主义或联治主义。地方、国家、民族,都和个人一样有他们的个性,只有联合主义能够保持他们的个性自由,不受他方的侵犯。地方、国家、民族间,也有他们的共性,只有联治主义才能够完成他们的共性,结成一种平等的组织,达成他们互助的目的。中国有汉、满、蒙、回、藏五大族,适合实行联治主义。联治与联邦进一步扩大,就可以形成一个国际大同盟,称为世界联邦。联邦为一国,是联合政府,具有主权,各邦则自治自决。世界联邦则是国际间的组织,“只要和平会议变成了世界的议会,仲裁裁判变成了世界的法庭,国际警察如能实现,再变成了世界的行政机关,那时世界的联合政府,就正式成立了”。最后,李大钊提出了这样的口号:“我们应该相信民族自决的力量,去解决一切纠纷,不可再蹈以前‘以夷制夷’的覆辙”。

李大钊关注当时的外交事件,他列举了1923年的几件大事:其一,张家口卡门事件。中国军事当局怀疑走私白银6万,搜查美国商人卡门。卡门拒绝并开枪,中国士兵还击,卡门严重受伤。美国大使提出抗议照会,北京政府赔礼道歉,赔偿5万美元。其二,汉口工人罢工案件。英国纺织厂有人组织工会,组织者遭到解雇,三名工人代表被捕。工人游行示威,英国出动军队和军舰,33名工人被捕,工人代表后被判处监禁5个月。其三、临城案。土匪在临城袭击列车,劫持100名中国人和20名外国人,英、美、日、法、意向北京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总统曹锟答应了列强的要求:赔款、组织护路队和撤销中国军人的职务。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各界举行庆祝大会,英国水兵登陆、刺伤群众5名。武汉国民政府抗议,外交部长陈友仁交涉,政府代表徐谦支持。1月5日,武汉国民政府收回汉口英租界。“天津法界前次捕拿党人,旋即释放”。天津24人在法界开会,次日早晨,法国领事立令放出。

史料也有记载李大钊曾经与日本政要讨论民族自决与废除治外法权的议题。大内畅三是日本众议院议员、大学教授和中日文化事业协会秘书。他在北京与石曾等人商谈日中关系。大内等起草几条非正式的政纲六条,石曾介绍大内与李大钊见面,他们约在俄款委员会所在地相见。

李大钊与大内的对话内容有:其一,李大钊问第一条“共同解决国际间东洋一切的束缚”,是否意味着日本愿意协助中国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大内称“是”,但是不能明确表态。其二,李大钊问第二条“定期收回治外法权,按期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是否把租界(天津、汉口)、租借地(大连)内的领事裁判权,外国行政权都包括在内?大内回答,“当然全包在内”,但也需要时间,称“日本当年收回法权、税权的维新运动,人民亦曾受多大的牺牲”。李大钊说,他读日本史,这段历史让他最为昂奋。其三,第三条“收回关税完全自主”,是否含有中国把数十年来为英国所把持的海关行政权完全收回的意思?大内答复为“就是这个意思”。英国想维持海关征收权,即使承认南方政府自行征收二五附税,但是英国还是要求由海关征收。李大钊的评论道:南方政府征收附税,“目的并不在多增收入,而在当作一种内地税,由中国的自设机关征收,而不经过海关的手,用意亦在打破英国所把持的海关行政权”。

结  语

1.李大钊生活的年代是清末民初的转型期,也就是从封建专制和贵族社会转化为民主和自由的社会,这个时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呼声尤其突出。李大钊法学教育的背景和他的政治热情,让他主动研习和积极参与政治和法律活动。他见证过《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天坛宪草》的全过程。通过宪法捍卫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李大钊青年时代人权活动的初心。

2.接受马克思主义和参与共产国际活动之后,李大钊开始关注劳工运动和妇女运动。他呼吁废除娼妓制度,参与妇女权利运动,关心和支持劳工运动,特别强调妇女和劳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反对压迫、倡导平等。李大钊熟悉历史、了然国外最新政治和法律动向,介绍欧美妇女参政权历史,提供劳工运动的法律资讯。

3.“民族自决”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诸人权国际公约共同关注的议题,往前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联盟的倡议。李大钊政治、外交和法律活动与世界这一热点议题同步共进,他反对清代以来朝廷“以夷制夷”的外交政策,倡导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呼吁并参与废除治外法权不平等条约。

4.世界人权运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产物,但是人权事业自古就存在,为权利而斗争伴随人类历史的整个过程。李大钊的一生,都在为民族、为人民追寻和奋斗,他是法律权利的捍卫者。从现代人权理论的视角来看,李大钊的权利要求包含了的内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利,自决、和平和发展的权利。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中国李大钊研究会2022年课题一般项目“李大钊法学思想研究”(2022YBXM01)研究成果。】

Abstract:Li Dazhao dedicated his whole life to advocating for legal rights,and his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practice unfold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from 1919 to 1920. His human rights activities encompassed both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and practical participation.In his early political commentary,Li Dazhao extensively discussed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ch terms as constitutionalism,democracy,freedom,separation of powers,political parties,speech,equality,elections,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frequently appeared in his writings and were incorporated into his constitutional studies. After embracing Marxism,he paid greater attention to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labor movements,labor-capital relations,and labor legislation,actively supporting their rights movements.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was also a significant component of his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practice. He focused on ethnic issues,explore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and advocated for the right to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Keywords:Li Dazhao´s Human Rights Theory;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Women´s Suffrage;Labor Legislation;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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