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实践对技术应用的引导与规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进一步筑牢技术发展的伦理根基,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服务于人格尊严的守护与提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部分案例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智能时代人格权益保护、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的实践导向。
当前,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以赋能千行百业、推动智能变革的特征,为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强劲动力。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加剧了人格权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扩散。如深度合成技术通过对肖像、声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解构和重组,催生了深度伪造换脸、语音克隆等“超真实伪造”的新型侵权形态。这不仅容易造成人格尊严贬损的普遍化,而且给侵权救济带来困难。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二、案例三均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案例二中,三家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利用AI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致使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广泛用于多处。案例三中,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
我国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声音权”虽没有被明确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类型,但是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声音作出了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当前,随着视频平台的兴起,AI配音走向普及,声音权益中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进一步凸显,将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案例二确定了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的侵权属性,明确了AI合成声音“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即“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若其他主体未经许可AI化使用可识别到特定人的声音,应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这一裁判彰显了法院强化声音权益保护的态度,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而案例三关注“AI换脸”中的肖像权保护,直接明确了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经营是直接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可以说,上述两个案例聚焦侵害人格权的典型场景,关注人格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划定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自然人声音、肖像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这是司法机关主动适应智能时代的生动实践,不仅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强调了智能时代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同时也给了全社会以警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他人人格权。
这两起案例给人工智能技术的治理也贡献了一些宝贵经验。人工智能是赋能型科技,以“人工智能+”模式推动传统行业、传统模式数智化转型,其规范与治理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利益,从而构建更为全面的治理框架。首先,应在理念上明确发展与保护的一体关系。一方面,要顺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潮流,正视与科技发展伴生的新型风险。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即体现了人民法院既要发挥审判职能、明确法律底线,提防以技术中立之名行权益侵害之实的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噎废食,给科技发展套上过重的枷锁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要通过个案裁判不断加强人格权益保护,夯实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基础。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为目标,确保技术向善,提升社会公众在技术发展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其次,应在手段上突出技术与治理的双向协同。一是“以治促技”规范技术应用,通过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要求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行为规范,确保人工智能不成为违法侵权的工具;二是“以技治技”更新治理手段,善用AI赋能技术治理,不断升级治理“工具箱”;三是畅通救济渠道激励公众参与,鼓励用户基于使用体验提出对新技术的治理需求。
充分重视、全面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益,不仅是依法严格落实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以及和谐有序社会秩序构建的必然要求。期待有关方面持续完善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规则,强化司法实践对技术应用的引导与规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进一步筑牢技术发展的伦理根基,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服务于人格尊严的守护与提升,最终形成智能时代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