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走向成熟、实现历史性转折的关键阶段,也是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进行系统性人权建设的重要阶段。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理论根基,始终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通过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一系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设计与立法实践,构建了具有鲜明人民性特征的人权保障体系,不仅奠定了新民主主义人权法治的基石,更以其鲜明的人民性特质为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与理论资源。
人民民主的政治确认与制度设计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的人民性首先体现为对权利主体的政治确认。相较于彼时资产阶级政权所宣扬的“虚幻的”“狭隘的”个体权利,中国共产党通过在陕甘宁边区持续扩大民主参与范围,突破了阶级、性别、地位的限制,使“人权”从一个抽象的概念转变为具体社会群体的真实权利。这种政治确认以人民民主理论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赋予了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了人权保障从“部分专属”向“人民共有”的根本转变。
保障人权的政治确认。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人民第一的重要立场,始终将广大无产阶级、农民和劳苦大众作为人权的重要主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实现自身解放的发展道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形势和历史环境的变化,强调人权主体的革命性和民族性,扩展了人权主体的范围,将一切支持抗日的阶级、阶层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丰富了“人民”概念。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在提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同时,宣布将“工农民主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要求人权保障的主体“除了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外,还要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这一规定突破了阶级界限,将“人民”概念扩展为包容性的革命联盟,以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将主体扩展到“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1942年2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将主体明确为“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以确保人权主体“不受非法之侵害”。面对抗战胜利后的国内政治形势,1946年10月28日制定的《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进一步提出了“陕甘宁边区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宗教及团体、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主体地位提供了政治确认。
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陕甘宁边区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实现民主普选的地区,关于人民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是这一时期人权立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要“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1939年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了各抗日党派参加选举和参政的权利,载明了“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确立了“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原则。1944年12月边区第2届参议会第2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再次明确了人民普遍的民主和政治权利,除“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者”“经法院或军法判决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有神经病者”外的全体人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日报》将边区的选举运动阐述为“真正动员了各阶层人民来参加的伟大的民主运动。它不仅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运动,也不同于民国以来中国官僚军阀的选举运动,也不同于边区苏维埃时代与抗战后所进行的选举运动”,确保了人民充分参加政权管理,教育了干部与人民正确运用“民主”,树立了民主政治的榜样。
权利体系的多维建构与民生关怀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立法始终坚持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作为根本利益导向,先后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一系列宪法或准宪法文件,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建构了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完整体系,其人民性体现在对最广泛群体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全面回应和深厚的民生关怀之中。
政治权利体系的建构。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提出要“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与通信之自由”。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做出了相似的规定,要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此后,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继续丰富了人民的政治权利,规定人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最终,在1946年10月28日的《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中,进一步拓展了人民的政治权利,“有身体、思想、信仰、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示威、游行等之自由”,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
经济权利体系的建构。作为人权保障的物质基础,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对人民的土地权利、劳动权利与财产权利形成了系统的保障体系。首先是土地权利的保障。《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先后确认了“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以及“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中“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权”与“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中“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确认了“凡边区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者,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其土地之权”;1944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对土地“自由使用,收获和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等)之权”。这一系列确认土地权利的立法与1942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中减租减息的规定一道,既保障了农民权益,又兼顾了地主利益,实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下人权保障的人民性。其次是劳动权利的保障。《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明确了“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的规定,《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也做出了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家属生存为基准)、劳动安全保护、女工孕产期特殊保护等具体规定。最后是财产权保障。《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确认私人财产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进一步重申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的分则第8节第2章对于“妨害私人利益之罪”进行了精细分类,基本满足了陕甘宁边区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
社会文化权利体系的建构。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是社会文化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发展权的基础权利。陕甘宁边区十分重视人民的受教育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要“实行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以及“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进一步提出了“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明确了“陕甘宁边区人民,有受教育之权利”。陕甘宁边区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实施普及教育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等专门立法,系统规定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和年限,设定了普遍的义务教育目标。此外,《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一系列宪法或准宪法文件还确认了科学研究权、文化文艺创作权等社会文化权利。
立法实践的群众路线与民主协商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协商民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宣言转化为生动的立法实践,确保法律充分保障人民权利。
立法实践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作为确保人民性底色的核心方法论贯穿于立法实践全过程,具体表现为在立法实践中注重通过“下沉式”调研汲取民情民意,广泛吸纳人民群众意见,确保立法形成于充分调研、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之上。例如,1942年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及第四分局组成了30多人的考察团,在绥德、米脂历经2个多月的调研,完成了27份报告,形成了对两地人民土地经济、政治民主、文化教育等权利状况的全面认识。
立法实践的民主协商。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实践的民主协商主要运行于以“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为原则的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制度之中,参议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了一系列人权法规。在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高敏珍等6人提出了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第九号提案。边区政府于会后不久便落实大会办理第九号提案的决议,先后出台了《关于禁止买卖婚姻具体办法的命令》《婚姻条例》《禁止妇女缠足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力保障了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充分体现了“三三制”原则。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到会参议员219人,共产党员123人,国民党员24人,救国会派1人,民族代表10人,其他非党人士61人,在大会上审议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人权规范。1944年12月4日-19日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中,大会审议了边区政府提请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典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律法规。大会通过了对《陕甘宁边区土地租典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的审议,并要求边区政府围绕婚姻自愿原则、男女结婚年龄、禁止直系亲属(血亲)结婚、离婚财产和子女责任、抗日军人配偶守待年限五点意见重拟婚姻条例,体现了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实践中的人民性。
人民性底色的历史传承与当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的实践昭示了人权的生命力不在于文本的完美,而在于对人民最迫切诉求的实际回应。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人权立法实践让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妇女免于包办婚姻、文盲能够书写文字,使得人权的人民性真正落地生根,展现了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深厚的人民性底色。
当下,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立基于新的历史方位,面临着新的时代使命,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人权立法实践以制度化方式将“人民人权”理念转化为现实权利,为当代中国人权发展提供了三大启示:其一,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权最根本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人民人权的实现提供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当代中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实现了对人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权利的切实保障。其二,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和发展,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更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要保障人的生存就必须要发展,人的生存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保障。当代中国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人权保障的核心,不断满足人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着力提高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其三,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的幸福生活作为人权发展的重要目的,将幸福权视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实践中,始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经济和社会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局部执政条件下,以有限的资源创造性地开展了具有鲜明人民性的人权立法实践,不仅真实有效地改善了边区人民的人权状况,更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陕甘宁边区立法中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各得其所”的理想,与当代“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人权价值目标一脉相承,全面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不变的人民立场与深厚的为民情怀。
〔本文系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的阶段性成果。李伟弟系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文化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殷晨系西北政法大学文化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29期 本文转自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