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拉命运共同体与人权事业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届中拉人权圆桌会7月25日在巴西圣保罗举办。来自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130余位人权领域官员、专家学者及有关社会组织、智库、媒体代表就中拉在数智时代和气候变化等新趋势下的人权发展合作及中拉对全球人权治理的贡献展开讨论,汇聚共识。
华盛顿巴西办公室董事会主席、巴西司法部前国务秘书保罗·阿布拉奥·皮雷斯·儒尼奥尔作题为《美洲人权体系关于气候紧急情况与人权的新咨询意见》的主旨发言。主办方供图
美洲人权体系关于气候紧急情况与人权的新咨询意见
华盛顿巴西办公室董事会主席、巴西司法部前国务秘书、前美洲人权委员会执行秘书
保罗·阿布拉奥·皮雷斯·儒尼奥尔
各位早上好!首先,我要衷心感谢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巴西圣保罗州立大学对我的诚挚邀请。这是我第二次参加“中拉人权圆桌会”。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人权事业的工作者,我必须在此强烈谴责当前在加沙地带针对巴勒斯坦平民的暴力行径。
去年我们深入探讨了人权相关议题,这促使我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和发展机制。我特别关注这一议题,并希望通过构建命运共同体和促进文明互鉴来实现这一目标。在此过程中,我认为我们必须重视气候紧急状况与人权之间的紧密联系。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过去两年间,国际司法机构相继出台了四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首先是欧洲人权法院对“瑞士老龄妇女气候诉讼案”作出的历史性判决;其次是国际海洋法庭关于国家海洋气候义务的咨询意见;第三是国际法院关于气候变化国家责任的咨询意见;最后是不久前泛美人权法院就人权与气候变化发布的司法裁决。这些文件明确要求各国承担法律责任,在改善人权状况的同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目前,欧洲委员会在气候应对措施方面仍有不足。但我们已经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关于家庭生活权利和第六条关于司法救济权利的规定。还有一些胜诉的案例表明,国家不仅要履行气候变化义务,还必须承担保护人权的责任。
近期,相关人权和法律机构作出的裁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依据。特别是美洲人权法院发布的第37号意见,这是目前在气候变化领域最具进步性和重要性的法律文件之一。该意见重点阐述了几个关键问题:界定人权与气候紧急状况的交集领域;强调需要构建有利于人权发展的良好环境;明确指出环境保护实际上是我们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文件特别关注到弱势群体在气候变化中承受着最严重的权益损害,而这种弱势地位往往与多重因素密切相关。
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相关策略,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具体测量指标和数据体系,以确保全球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海洋法庭和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决中,都将气候治理与人权保护义务紧密关联,明确指出各国不仅要履行环境领域的承诺,更应将此视为保障人权的核心责任。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并与企业界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这一紧迫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捍卫人权的基本原则。这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复杂度高,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学术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这一系列重要变化,通过保护生态环境、捍卫基本人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具体行动,携手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