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联合国八十年发展历程,镌刻着全球人权规范逐步完善的历史轨迹,也映照着当前人权理念在多极世界中的现实张力。10月18日,“联合国80年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研讨会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承办,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中国、英国、德国、爱尔兰、俄罗斯、土耳其、也门、南非、乍得等国际机构和国家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与会代表聚焦“联合国八十年人权历程的回顾与前瞻”、“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与贡献”、“人权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视角”等重要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柳华文教授在会议上发表主旨演讲,他结合自身作为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实践,从人权条约机构的运行现状出发,深入分析了联合国、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在推动国际人权法进步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以及当前所面临的多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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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条约机构看联合国人权制度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
柳华文
(2025年10月18日 中国长沙)
最近,国内陆续举办了多场纪念联合国成立80周年的会议,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对联合国及国际治理的高度重视。可以说,在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方面,我们具备强烈的政治意愿和非常深厚的社会基础。
今年10月1日,第二十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缔约国大会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改选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一半的委员。禁止酷刑委员会作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中最小的一个,一共有10名委员,每两年改选5名,任期为4年。本次选举共有10位候选人竞争5个席位,分别来自中国、日本、俄罗斯、波兰、乌克兰、危地马拉、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赞比亚和尼日尔,竞争非常激烈。我专程前往日内瓦与各国代表团交流,倾听不同缔约国对公约实施情况的关切和意见。这个过程于我而言非常有益,能够听到不同国家的声音,同时也让我更加珍惜担任委员的机会。目前,公约有175个缔约国,会议当天,有166个缔约国参会投票,候选人需获得过半数票才能以多数票当选。第一轮投票中,中国、日本、摩洛哥候选人均以110票以上的高票当选,另一位当选者是危地马拉候选人。毛里塔尼亚候选人在第二轮投票后也获选。现在的竞选愈发紧张和热烈,说明各个国家对于联合国的人权工作,包括人权公约与条约机构都是十分重视的,参选非常积极。
应该说,80年来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有国际法学者说,如果回顾整个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最大的一个进展就是出现了国际人权法。在联合国成立之后开始在普遍和全面的意义上实现了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这对于传统国际法而言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人权法看似是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强的软法,但它的影响非常深刻、长远。
人权发展虽然现在还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与挑战,但正如各位演讲者所说的,人权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确立,没有哪个国家、哪个人会公开地反对人权,反对人权的价值与目标。在国际法中,国际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在其他部门法中,区域国际法与普遍国际法有严格区分,法律效力范围也不一样。但是,对于国际人权法而言,无论是美洲的、非洲的还是欧洲的人权法,还是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制度,它们均有共同的概念、价值和方法,因而美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等在裁决中相互援引彼此的文件和案例,形成了相通的体系。由此可见,人类社会运行至今,对人权是充分肯定的。回望历史,酷刑曾在漫长时期内被视为合法,而今这一状况已根本改变,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为人权实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当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充满问题与挑战的一面。积极的一面即科技进步为人权实现创造了巨大潜力。就技术进步而言,刑侦技术的革新推动了刑事侦察手段的变革,最典型的就是DNA技术的发展使得警察有更新、更有效的手段来侦破案件。在电视频道“真实犯罪”(True Crime)播放的许多真实案件的纪录片中,可以看到,是DNA等科学技术的运用,使得不同国家的警察在线索匮乏的情形下,通过DNA比对等找到犯罪嫌疑人,进而使那些陈年旧案得以侦破。与传统审讯不同,警察不必过分依赖口供,而是运用更有效的方式方法实现案件的侦察。现在的科技手段,如摄像头的使用给预防酷刑或者其他虐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手环、脚环等电子监控手段的运用,则可以使一些被定罪判刑之人可以不在监狱里服刑,可以回归家庭、继续求学或工作,从而减少了羁押刑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社会资源的负担,避免了酷刑的风险。这些技术进步给人权实现带来了巨大可能性。而在这一方面,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和运用步伐明显滞后,但如若以较低成本推广摄像头等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助力司法和执法工作并预防酷刑。这也是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
联合国与人权条约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是多方面的。于联合国而言,第一是在人权领域政治化、武器化现象有增无减,甚至更加明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图尔克也经常谈到这一点。第二是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人权的双重标准。美国一方面动辄对别国罔顾事实乱扣“种族灭绝”“反人类罪”帽子,另一方面在巴以冲突发生后对于加沙悲剧似乎是视而不见,就是实例。第三是单边主义。部分国家自我赋权,绕过联合国开展所谓的人权外交,这是不合适的。第四,资源的缺乏。2025年联合国系统正面临严重的资金流动性危机,直接影响了人权条约机构的正常运作。例如,人权条约机构的会议召开次数由一年3次会议减少为2次会议。禁止酷刑委员会今年的第2次会议即第83届会议开会时间被压缩,由4周变为3周。资源虽然是有限的,但工作量还在增加。
于人权条约机构而言,关键一点还在于代表性挑战与信任关系挑战。所谓代表性,即不同的人权条约希望有更多缔约国批准以此来增加人权的普遍性。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为例,在亚洲地区,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还不是缔约国,对于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也具有很大的挑战。信任关系的挑战表现在,即使是已经批准了公约或者议定书的缔约国,与联合国条约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仍然是波动的、有挑战的。为改善此种局面,一方面要提高缔约国对于联合国人权制度、条约机构的信任;另一方面,联合国自身,包括条约机构要珍惜双方的信任关系,认真研究具体国家的真实情况,开展建设性的工作,客观公正地发挥作用。尤其是有的国家批准了任择议定书、接受调查程序,体现出这些国家对条约机构作为第三方裁判或者调查职能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关系弥足珍贵,条约机构应予珍惜。
以禁止酷刑委员会为例,在所受理的大量个人申诉案件中,来自瑞士的案件最多。尽管瑞士政府明确委员会裁决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仍自愿履行,这正是信任关系的体现。委员会对发达国家的申诉,若未发现法律或程序漏洞,更倾向于尊重缔约国司法机构的判断,因为人权条约机构并非法院,无法举行听证程序,在裁判证据证明力方面存在局限。然而,当申诉来自发展中国家时,有的委员可能因质疑该国法治水平而不信任其司法判断,这种差异化处理本身就反映了对信任关系把握的复杂性。需要强调的是,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信任和友好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
另外还有工作语言上的问题和挑战。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语言仅包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包括中文。全球有约20多亿人使用中文,但中文不是工作语言。俄语、阿拉伯语世界的人也一样无法以自己的语言及时获得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信息,这是一个缺憾。图尔克高级专员也倡导联合国人权机制语言多元化,这是下一步发展的一个趋势。
非政府组织(NGO)的参与问题也很受关注。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一直鼓励公民社会成员参与到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当中。然而,实证情况来看,这一参与仍存在区域代表性不平衡的问题。禁止酷刑委员会往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与非政府组织代表的会议,现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以示重视。但是,会议参加者并不广泛,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和参与水平有很大的不足。
当下关于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成就和面临的困难,有一些具体数据可以说明。禁止酷刑委员会自1988年1月1日正式运作以来,其工作量的持续增长与资源限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截至目前,缔约国共提交541个缔约国报告,委员会已审议497个报告并相应通过结论性意见;共受理登记1304件个人来文申诉案件,已作出裁决1200余个;根据《公约》第20条对11个国家启动了调查程序。委员会的工作积压问题比较严重:目前有50个缔约国报告等待审议,但委员会每届会议仅能审议4至6个缔约国报告;180件个人来文申诉案件待审,而每届会议仅能约处理20个左右的案件;共有25个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一年后仍未提交首次报告,39个国家长期拖延提交国家报告,有的已拖延20余年。
联合国的人权制度、人权实践与人权发展,是一个成就与挑战并存的持续过程。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对于联合国在人权事业上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值得纪念,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仍面临的诸多困难与限制。国际社会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才能开辟人权保护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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