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联合国八十年发展历程,镌刻着全球人权规范逐步完善的历史轨迹,也映照着当前人权理念在多极世界中的现实张力。10月18日,“联合国80年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研讨会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承办,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中国、英国、德国、爱尔兰、俄罗斯、土耳其、也门、南非、乍得等国际机构和国家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与会代表聚焦“联合国八十年人权历程的回顾与前瞻”、“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与贡献”、“人权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视角”等重要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研讨。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健在会议上发表主旨演讲,他聚焦《联合国宪章》人权宗旨,从主体性维度、主客体维度、主体间维度三个视角切入,系统剖析人权宗旨对全球治理的意义、局限及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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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宗旨对全球治理的意义与历史局限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常健
(2025年10月18日 中国长沙)
我本次发言的主题是:人权宗旨对于全球治理究竟能否发挥实际作用?
全球治理的最大背景就是,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的全球化竞争。在这一背景之下,一方面,需要给个人更多的自由,更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个人的行为加以普遍性的约束,使其能够对人类整体的福祉作出贡献。故而,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新的规范和价值。
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普遍的规范和价值是缺失的。一方面,一些国家仍然延续着农耕经济时代、封建时代的等级化的规范和价值,这导致个人缺少自由和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像英国、法国等国家虽然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发表了人权宣言,但该时期的人权实际上并非普遍的,是非常有限的,限于本国国民、男性、有钱人,很多殖民地国家人民、妇女、黑人、奴隶都被排除在外。此种情况导致全球性的竞争衍生出一系列危机、不安全、战争、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这样一种缺乏必要的价值规范的恶果。一战以后,国际联盟成立,试图进行全球治理。但是国际联盟存在重大缺陷,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适用于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价值和规范。《国际联盟盟约》只是规定了在遇到冲突时避免采取武力措施,以此来维系世界和平,但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共识价值缺乏的恶果。《联合国宪章》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中建立起来的。吸取国际联盟的教训,《联合国宪章》提出要把促进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宗旨之一,开创全球治理的崭新阶段。
但是,人权宗旨是否能对全球治理发挥作用,学者们秉持不同观点。有学者指出,类似联合国人权的规范、机制,只是操作性较低的声明性机制,甚至可归类为缺乏活力空间的机制。表面上各国均遵从、尊重这种机制,但实际上常常违背它,以致其无法发挥出实际效用。但是,与之相反的,比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明确指出,“联合国系统争取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努力,能依据《联合国宪章》促进在国与国间发展和平友好关系所需的稳定和福利,有助于改进和平与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认为,“人权是促进和平与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公正所不可或缺的”;“提倡和保护人权是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建设一个正义与和平的世界这一前景的基本条件”。现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图尔克指出,我们应“拥护和信赖人权的全部力量,并将其作为一条通往更加和平、平等和可持续的理想世界的道路”。
如何评判联合国人权宗旨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202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意义、价值,使我深受启发。202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乔尔·莫基尔(Joel Mokyr)、菲利普·阿吉翁(Philippe Aghion)和彼得·豪伊特(Peter Howitt),以表彰他们使用不同的方法解释了过去200年经济为何能持续增长,以及维持这种增长所需的条件。他们找到的基本原因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但问题在于,科技的出现并非是近代以来才有的,在此之前不断会有新的技术、新的科学出现,却没有推动世界经济稳定的增长。这几位获奖者的贡献是什么?一方面,他们说明,随着科学知识的系统化与书面化,技术发明以“手册”形式被记录、学习和传播,实现可复制的工业实践;另一方面,他们探讨了“手册”之所以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有系统的科学研究支撑。由此可得出第一个结论,科学和技术的密切结合是世界能够稳定创新并且导致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换言之,唯有把科学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种发明发现才能发挥作用。第二个结论是创新是具有破坏性的,创新成果会替代过去的各种技术、各种产业,以致产生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什么在技术具有破坏性的前提之下,经济仍然能够实现稳定增长?诺奖得主的结论是,它们在主体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一方面不断地对新的发明采取开放的态度;另一方面要对技术的受损者给予适当的补偿,在保守和创新之间达到一种主体间的平衡,方能使经济在破坏性创新的前提之下仍能实现稳定增长。
受此启发,在研究联合国的人权宗旨能否对全球治理做出贡献的时候,需考虑到三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主体性维度。我们需要一种全新的价值——适应全球化时代的价值,把人的自由、权利、有尊严的生活当作人生活的一个底线条件,高扬人的主体性。但如果仅有这种人权价值,它只是一种理想,无法真正落实到全球和平发展等现实问题的解决中。故而,引出第二个维度,主客体维度。是否有一个能够促进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以及该机制能否与各国实际条件相契合。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处处长普拉迪普·瓦格勒先生对该问题做出许多具体阐释,由此可得,倘若没有这种机制,我们的人权理想仍是句空话。第三个维度是主体间维度,人权机制和保护方式可能会在不同文化间产生不同的影响。人们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会有冲突,能否达成主体间共识,是这个机制能否实际产生作用的重要条件。综上,人权是否可以对全球治理作出实际贡献,不仅取决于主体性的高扬,而且取决于主客体机制的建立和主体间的合作共识,三者缺一不可。
在《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过程中,这三个维度均作出开创性的贡献。
在主体性维度,《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将享有人权作为人类有尊严生活的底线要求。但它亦存有局限,一方面在于它只是将人权作为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纠纷所提到的一个事项,而非一个独立条款;另一方面在于没有对人权的内容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在主客体维度,《联合国宪章》作出四类贡献,一是扩大了人权的义务范围,采用“普遍的”概念,即要求“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二是提出“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力行容恕”,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三是提出人权实现的国家间行为标准,要求“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立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等;四是规定联合国机构在促进人权方面的具体职能,包括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均可就人权问题展开研究、提出方案,建立相应的机构。但它的局限性在于,一方面,联合国成员国所应承担的人权义务仅规定了增进和激励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直接作为成员国需要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联合国促进公平公正方面还缺乏具体的实践措施。
在主体间维度,《联合国宪章》一方面扩大了人权的主体和范围,强调所有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超过此前法国、英国的人权宣言,以及美国本土化、有限性的人权概念,使人权成为人人的人权,即所有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它强调各国有责任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强调对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但它的局限性在于,虽然通过强调所有人权利平等进而扩大人权的主体间性,但从本质上来看,这种扩大主要是在范围和程度上,还缺乏结构上的主体间的契合。
在《联合国宪章》之后的发展中,这三个方面的局限性均得到了相应的弥补、充实与进一步发展。如鲁广锦教授谈到,《世界人权宣言》就是在主体性维度上使人权的内容变成一个权利清单,列明人权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在主客体维度,普拉迪普·瓦格勒先生也谈到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并相应地建立了人权的国际保护实施机制,包括缔约国报告制度、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等。1993年根据《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这一职位,成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06年成立人权理事会,建立普遍定期审议制度,这些均使联合国的人权宗旨变成一种可实施的机制。在主体间维度亦呈现出一系列崭新发展,联合国不断强调在人权方面的平等交流与合作。普遍定期审议中各国平等交流的状态,促进了主体间人权共识的达成。
综上所述,联合国人权宗旨在这三个方面均得到不断的发展,推进人权宗旨对全球治理产生积极作用。例如,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明确主张人民自决权,摆脱了殖民主义;南非种族隔离时代也是通过强调全面的种族平等,结束了种族隔离制度。以上,均是联合国人权宗旨发挥实际作用的典型表现。
但不可否认的是,联合国当下的状态在主体性维度、主客体维度、主体间维度,仍存有一系列问题。
在主体性维度,联合国人权理念的范围和高度仍需随着时代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要求日益高涨。基于此,联合国已通过一系列决议,虽然在很多方面仍留有分歧。但是,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必须充分承认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发展权利、健康环境权与和平权。抛弃过去人为割裂各项权利的做法,人权必须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使其为所有人和地球服务。
在主客体维度,联合国正面临多元复杂的现实情境,须进一步推进联合国机制与现实情况相匹配。正如沃尔克·图尔克指出,“鉴于摆在面前的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全球和区域人权机构及机制必须持续创新,以实现有效性、可及性、互联互通、透明度、响应能力和包容性”。
在主体间维度,联合国主导的国际人权交流合作,须进一步朝着更加平等、包容的方向发展。国际人权领域常常成为政治地缘利益的角斗场,人权议题经常被政治化和武器化,一些大国通过污名化和单边强制措施,将本国利益置于人类共同利益之上,对联合国人权机制采取“为我所用”的态度,和则入、不和则退。因此,迫切需要加强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不同范式的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平等交流与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占比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声机会,摒弃人权问题上的霸权和单边主义。
三个维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期形成更加契合的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结构。一方面,要防止缺乏主客体机制和主体间共识的人权概念的泛化使用;另一方面,要根据时代需求,为新的人权概念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通过对联合国80年历程的缕析可知,《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人权宗旨开启了全球治理的新篇章,但国际人权理念、原则、规范和机制能否有效促进全球治理,不仅在于其对于人的主体性的高扬,还在于是否能够建立契合现实需求的人权保障机制,以及能否在主体间达成合作共识。如果全球治理中只注重人权的主体性维度,而忽视其主客体维度和主体间维度,便无法很好地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中国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新的主张,既包括在主体性方面扩大人权的概念范畴,又包括在主客体维度强调人权机制要契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权发展的现实基础,还包括在主体间维度主张人权的平等交流、合作互鉴,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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