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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

2026-02-26 09:58:02来源:检察日报作者:何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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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建设新征程的不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也迈上了新台阶。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后,涉外法治建设被赋予更高的期待,需进一步实现阶梯式迈进,与对外开放和国家参与全球治理能力水平相适应。涉外法治建设整体效果的提升,与涉外法治各方面各层次的能力建设密切相关,因此,推进涉外法治能力建设,是提升涉外法治总体水平、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进程。

  法治能力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现代化社会,法治应成为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指引性原则和目标,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成为现代化国家的价值观之一。拥有了法治能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才能更加方向明确、步骤清晰、效果明显。对于涉外法治建设与发展而言,能力建设是其实现持续完善和迭代升级的重要支撑。在涉外法治运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需要以良好的能力实现规划意图、达到战略目标。

  涉外法治能力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近年来涉外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经验和关键进程,可对涉外法治能力作出初步界定:涉外法治能力是指在涉外法治的推进建设过程中所具备或应该具备的思想观念、行动落实、总结革新等各方面的能力。

  由于涉外法治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均有能力要求,故而基于涉外法治的体系,可以推演出涉外法治的能力系统,如确立和形成法律规范体系领域的能力、单独与合作执法领域的能力、推进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等。不过,任何一个领域和环节需要的能力都是复合的,且不同领域和环节都可能需要同种或者类似的能力,若按此种基于具体事项的方式对涉外法治能力进行列举,重合程度较大,因而有必要按照涉外法治所需的单一能力进行列举。由此,涉外法治不可或缺的关键能力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第一,认知能力。作为涉外法治能力的认知能力,是指对于我国所处的时空方位确立恰当认知,对于世界格局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形成准确观念的能力。准确而恰当地认识自我、认识世界,是确立和采取有效的涉外法治规范与措施的底层能力。

  第二,判断能力。在涉外法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判断能力体现为对世界事务和局部情势提出论断,能够体现稳定的政治素养与国家立场,审时度势,根据外部环境和周边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自身战略定位。

  第三,决策能力。涉外法治所需的决策能力,体现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以历史主动精神锚定发展航向、坚守核心利益、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复合能力。这种能力既根植于中华文明的深层智慧,也源于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坚定自信,更服务于民族复兴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双重目标。

  第四,规划设计能力。涉外法治中的规划设计能力,既包括确定法律的能力,也包括在国际社会中提出议题,推进国际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和发展的能力。在全球治理格局中,规划设计能力建设的目标,设定在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议题设置能力和规则制定能力上,从而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第五,执行能力。执行能力包括涉外执法、涉外司法,也包括在执法和司法领域的跨境合作。执行能力决定着能否将法治理念落实到社会关系之中、能否将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法律规范转化为以行为方式体现的法治秩序。执行能力是法治实现的核心和关键,塑造着法治化的国家秩序和跨国秩序。

  第六,适应调整能力。在涉外法治建设进程中,外部和内部的情况始终处于发展状态,对于“黑天鹅”和“灰犀牛”,必须准备应对并提供预案。进而,外部情况的更新对于人才的培育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要求相关领域工作者保持对于变化着的工作内容不断跟进总结,并相应作出调整的能力。

  第七,理论创新能力。涉外法治所需的理论创新能力,要求对涉外法治的理念、政策、规范进行学理阐释和学术表达,提出一系列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论断。理论创新,根本上是通过人类的思维将现有信息提炼为标识性概念和创新性论断,进而转化为可以传承和传播的知识,以及可以表述自身、声援友人和反驳他人的话语。

  第八,表达能力。涉外法治表达能力,是指运用法治思维、法律语言和规则体系在国际交往中顺畅有效地沟通、协商与博弈的综合能力,体现为通过谈判说服对方,在谈判中有力维护自身核心利益、推动自身秩序主张。表达能力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话语的生成、传播与实践,实现国家利益的维护与国际共识的融汇。

  第九,感召能力。在涉外法治的工作结构中,感召能力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立于道德制高点,通过议题设置、情景设计、信息传递,让各国人民理解、支持、信赖自身对于国际秩序和外交事务的立场和观点。我国从国际秩序参与者转向规则塑造者,以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同时以高质量发展为世界提供增长新动能。

  涉外法治能力的国家层级、机构层级、个人层级

  涉外法治能力在宏观上是一种国家能力。其体现为国家在大政方针层面审时度势,在全球战略层面明晰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际关系、如何通过确立良好的国际关系推进国家的核心关切和主要利益得以实现;在国内格局方面,需要规划法律、制定法律、推进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构建起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和法治人才体系,进而在社会上确立起良好的法治秩序,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涉外法治能力不仅属于国家,还需进一步细化分解,将其落实到相关机构层面,包括领导和实施涉外法治的总体规划设计部门、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所具备的相应法治能力,能够推动国家方略和规划通过机构的传导落实、具体实施,演化为跨境关系和国际事务中的良法善治。

  机构是一个拟制的实体,其组成者是一个个的人。机构作为个人的有机组织体,拥有比个体之和更大的工作架构和能量场;但工作的实施、目标的实现,终究依托于个人的能力与努力。故而,每一位涉外法治工作参与者的法治能力,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要件。研判时局趋势、形成立场方针,需要相关领域相关部门领导者的能力;参与国际谈判、拟制立法草案、采取执法手段、审理司法案件,需要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提供高水平跨境法律咨询、形成高水平跨境活动法律方案,需要法律服务从业者的能力。上述各类主体共同构成涉外法治职业共同体,为涉外法治真正得以扎根并持续发展作出扎实贡献。

  从国家能力、机构能力到个人能力,涉外法治能力由此形成一个有机融合的动态架构,为涉外法治的轨道铺设、列车运行提供源源不竭的资源。

  涉外法治能力的形成与强化

  提升涉外法治各项能力,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通过系统布局、实践锤炼、创新驱动,构建“认知—判断—执行—创新”循环提升的能力体系。就具体能力的塑成而言,以下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筑牢基础能力与法律根基。很多人可能认为,涉外法治这样专门、特别的领域,必然需要专门、特别的能力训练过程。这种认知并无不妥,但易被忽视的是,个体在接受这类专门、特别的训练之前,是否已在普通教育阶段获得了足够的观察、思考和表达等基础能力。实践中,不少从业者会遭遇职业瓶颈、陷入发展困境,表面上看,原因在于其高精尖领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不足,实则根源在于其观察、思考、学习、表达等基础能力有所欠缺。尤其在人工智能时代,有观点认为一些基础概念、基本知识、清晰而简洁的逻辑推理均可用计算机完成,对高级人才、高级工作而言已无掌握的必要。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实践证明,高精尖领域出现的诸多失误,根源便在于基础不扎实。因此,作为法学教育前置训练的观察、学习、思考、表达等基本功课非常有必要,丝毫不能忽视。进而,法律的基本理念、底层逻辑与基础构架同样具有关键意义,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些方面打牢基础,涉外法治的人才发展、事业稳定才更有保障。

  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涉外法治能力体现在判断、行动和话语等不同维度与层级,但其基础都是信息。没有充分准确的信息,就可能发生误判;没有及时有效的信息,行动和反应就可能变形。因此,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是塑造涉外法治能力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建设顺畅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涉外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规范到秩序,从立法到执法、司法,仅靠一个部门、一批人、一套系统是无法达成目标的,这就需要从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意义上探讨建设顺畅、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准确配置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各个机构、部门能够为同一个目标采取行动。实践证明,顺畅的合作和妥当的协调能够最大程度发挥能力、达到最优效果。

  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法治不仅是一种行动,更是一种观念和表达。法治不仅要维护物质层面的利益,更要确立心理层面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形成良好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是涉外法治能力维持和拓展的重要方面。在20世纪80至90年代,一些中国法治工作者视西方的理论观念和制度为榜样,不自觉地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声筒。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制度优势的日益凸显,人们的理论自信日益提升,道路自信不断增强。但是,西方思想观念理论学说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存在。对此,要进一步增强自信和自觉,达到高水平理论创造和发展的目标,从而保证涉外法治在预期轨道上不断推进。

  涉外法治能力作为法治能力的一个子系统,不断促进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也不断勾画和升华法治的目标。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推动涉外法治能力的跃升,涉外法治能力强化、优化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涉外法治能力建设必将助力涉外法治体系全面进步,促进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成果不断涌现,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力量,贡献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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