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动态

《人权研究》2026年第1期目录和摘要

2026-03-27 10:42:20来源: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人权研究》2026年第1期
 

  目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立法法》中的体现及其制度展开 郑毅(1)

  人权原理

  论企业人权义务的他治性与自治性及其构造 刘志强、叶丽紫(17)

  基本权利的安全保障功能 林鸿潮、王一然(36)

  “涉宪性”基本权利备案审查案例宪法援引样态分析(2017—2025年) 郑磊、范成骏(49)

  部门法中的人权保护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立法改革与发展(1949—2025年)——以男女平等权实现为中心 蒋月(64)

  场所搜查的法教义学解读及反思——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为视角 施鹏鹏、陈薇因(88)

  受教育权研究

  中国受教育权保障的制度逻辑与治理效能 徐靖、田瑞睿(106)

  受教育权保护范围的要素补足 陶文泰(122)

  新兴人权研究

  人的完整性:数字人权之辩的法理反思 翟志勇、吴兰(142)

  老年群体的数字化社会适应及权益保障 马原、闫俊晓(162)

  青年人权论坛

  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选择与规则构建 李东洋(174)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立法法》中的体现及其制度展开

  作者: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纳入立法原则体系,但目前主流观点将该原则仅视作民主立法的子原则存在明显误读。从理论基础、政策解读、宪法理据、规范释义和入法契机五个方面分析的结论表明,人权原则在整个立法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其实施的核心环节在于从原则向规则的转换过程必须兼顾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则两个维度。当前立法实践显示,《立法法》侧重人权原则的程序性实施,其他法律侧重人权原则的实体性实施,地方立法对程序性维度的过分偏重则诱发了中央立法对人权保障的法治目标的结构性分工沦为结构性矛盾。对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法》文本中的位置优化以及地方立法对实体性人权规范的充分补足为人权立法原则真正落实提供了重要保证。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 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 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3年《立法法》修改

  人权原理

  2.论企业人权义务的他治性与自治性及其构造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广州学者A岗特聘教授。叶丽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摘要:企业人权义务的自治性与他治性构成全球化时代人权治理的双重规范逻辑。他治性依托法律强制规范、社会监督扩展与国际软法硬化,构建多层级外部约束网络;自治性驱动因素源于道德主体确认、人权风险管理与商业利益考量,将人权价值内化为企业治理规则。两者的内在关系体现为规范层级的互补性和动力机制的耦合性。就规范层级的互补性而言,自治性激活治理创新,他治性划定义务底线。就动力机制的耦合性而言,自治性的内生实践反哺规则迭代,他治性的外部压力驱动合规整改。两者构造的这种动态平衡体系突破了“国家中心主义”范式,以“权力—义务”对应框架,重塑企业作为社会权力载体的人权义务伦理,为新时代公私法交融下的人权保障提供制度韧性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工商业与人权 企业人权义务 企业人权责任 他治性 自治性

  3.基本权利的安全保障功能

  作者:林鸿潮,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王一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安全保障作为国家目的,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在国家建立后转为国家任务,并具体化为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长期被自由权覆盖,难以发挥独立的核心价值。通过仔细辨别可以发现,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既不属于自由权,也不属于社会权。若将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类别,因既有体系分类的模糊可能导致安全保障难以和其他基本权利区隔界分,进而削弱安全保障的独立价值。可以将其定位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功能,融入现有的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中,在此基础上充分揭示安全保障功能的范式特征,并明晰安全保障功能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边界。

  关键词:基本权利 安全保障 基本权利功能学说 自由权 社会权

  4.“涉宪性”基本权利备案审查案例宪法援引样态分析(2017—2025年)

  作者: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范成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份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披露以来,其间两部案例选编相继出版,截至2025年,累计披露涉宪性、合宪性基本权利备案审查案例共16件。这些数量有限但样态丰富的案例,为管窥备案审查的人权保障功能提供了重要素材。宪法援引是备案审查案例观察的重要维度,“援引规范—援引形式”则是相关的基础性分析框架。基于此框架对16件案例进行考察发现,具名援引宪法条款的合宪性案例仅4件,概括援引或笼统提及宪法依据的合宪性案例达8件,另有4件案例以合法性审查回避了直言其所涉及宪法议题而成为涉宪性案例。这一数量比例结构是否符合原理、如何评析与完善,则需进一步开展宪法援引方法论原理的研究。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备案审查 涉宪性问题 基本权利 宪法援引

  部门法中的人权保护

  5.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立法改革与发展(1949—2025年)——以男女平等权实现为中心

  作者: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进而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再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历经四次制定、修正和编纂,始终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等原则,以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规则经历数轮改革而得以完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而且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持续由大变小,合理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满足个人和婚姻共同体各自合理的财产利益诉求。夫妻对共同财产始终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其中,平等处理权及其分割请求权受到特别重视。历次婚姻家庭立法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就配偶双方享有的权利始终强调处理权等具体权利,却并不全面,更未体系化。现行法依然存在欠缺共同财产管理的完整规范、未配置违反申报义务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不足,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纠纷较多。未来优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应兼顾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夫妻共同财产权,平衡个人利益与婚姻共同体利益,特别照顾弱势配偶一方;建议增列几类特定财产归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增设夫妻财产管理规则;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分割也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配偶;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专题执法检查。应当进一步推动性别平等,促进夫妻实质平等和婚姻公平。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立法改革轨迹与评价 优化和完善对策

  6.场所搜查的法教义学解读及反思——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为视角

  作者: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薇因,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大阪大学法学研究科特别研究生。

  摘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个人“非经济权利”,核心在于保障个人空间的自治。在刑事诉讼中,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保护尤以场所搜查最为突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系,场所搜查被视为常规侦查手段,虽未被列为强制措施,但其对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强制干预性不容忽视。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狭义的“住宅”,还涵盖核心居住空间之外的多种延伸空间,不同空间的保护强度存在差异。从实体制裁的视角重新审视刑事诉讼中的场所搜查制度,以立法保留原则为基础,在保护程度相对较低的空间中合理拓展执法裁量,并通过比例原则的贯彻落实,刑事职权行使与住宅不受侵犯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得以实现。

  关键词:住宅不受侵犯 场所搜查 实体制裁 立法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受教育权研究

  7.中国受教育权保障的制度逻辑与治理效能

  作者:徐靖,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与中南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负责人、湖南省“十四五”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教育政策与法制研究)首席专家。田瑞睿,中南大学法学院2025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受教育权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是实现个体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核心杠杆。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宣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该权利与国家教育发展义务、社会保障条款共同构成了坚实的顶层设计。然而,宪法文本的规范性与权利保障的实效性之间仍存在显著张力,突出表现为政策执行的高效性与司法救济通道的阻滞性并存。通过解构受教育权的双重权利属性与国际法义务框架,重点检视中国宪法明定模式下政策执行与司法救济的互动机制,对比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非宪法化”分权治理模式及其系统性困境,揭示文本规范与治理实效的辩证关系,为我国受教育权保障体系的深化完善提供法理参照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受教育权 治理效能 制度逻辑 中澳比较 人权保障

  8.受教育权保护范围的要素补足

  作者:陶文泰,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确定受教育权保护范围中的具体要素,既是廓清受教育权概念所不可或缺的步骤,也是对国家干预受教育权之行为进行审查的必要前提。既有的相关讨论大多发生在基本权利论域之中,且研究对象大多集中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面向,而对公民权面向和文化权面向的理论观照并不及于前者;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这并不利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护和实现。基于此一考虑,以受教育者的自我实现为根本依循,公民权面向的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自由、受教育平等,以及文化权面向的受教育者的文化身份和作为文化集体的受教育权主体应当作为受教育权的保护要素进入其保护范围。

  关键词:受教育权 保护范围 文化权 公民权

  新兴人权研究

  9.人的完整性:数字人权之辩的法理反思

  作者: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围绕数字技术发展引发的“数字人权”之争,学界多从人性、空间、代际或权力等不同维度理解“数字”,并据此讨论是否需要增设新的人权类型。理论相关分歧的症结并不在于权利清单的扩展,而在于对人权本质的不同理解。人权问题不宜还原为规范来源或权利配置的问题,而应从人权的结构与功能出发,将“人的完整性”置于人权理论的核心位置。人的完整性涵盖身体、心理与社会三个层面,人权的规范功能在于以此为尺度划定不可逾越的边界。在数字化条件下,平台与技术所生成的数字权力通过合法化、结构化的方式持续侵蚀人的完整性,而以侵权行为和权利义务配置为中心的传统分析框架难以及时识别和回应。由此,数字人权的理论意义不在于提出新的权利类型,而在于促使人权理论从“权利范式”转向“边界范式”,并通过引入权力分析,重新激活人权限制权力、维护人的完整性的核心规范功能,从而对既有人权理论作出反思与修正。

  关键词:数字人权 人的完整性 数字权力

  10.老年群体的数字化社会适应及权益保障

  作者:马原,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闫俊晓,北京大学法学院2026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老年群体的数字生存质量是数字人权保障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伴随技术与社会的发展,老年数字人权保障的重点不再是数字接入机会,而是获得数字接入之后出现的社会适应问题。老年群体的数字化社会适应困境表现为恶性流量机制危及身心健康、不良网络营销侵害信息与财产安全、数字社会排斥阻碍参与表达,这些问题影响了这一群体身心健康权、信息与财产安全权和数字社会参与权的实现。老年群体的数字化社会适应困境源于数字技能的逆向代际传递、传统代际文化冲突的数字化迁移以及现实社会中老龄歧视的数字化增益等因素。推动老年群体的数字化社会适应需要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协同作用,主要措施包括在政策供给方面优化数字平台的监管体系,在社会治理方面培育老年友好型的数字参与空间,以及在技术设计方面提供更加深度的适老化改造。

  关键词:数字人权 老年人权利 数字社会适应 适老化改造

  青年人权论坛

  11.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选择与规则构建

  作者:李东洋,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未衔接人格权禁令,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程序性质不明,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隐性漏洞。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人格权益极易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决定了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具有现实必要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属人格权禁令的重要类型,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呈交叉关系,其权利基础是作为人权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具体的请求权基础体现为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在制度定位、制度主体、制度法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其程序选择与规则建构应加以调适。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选择为略式程序,二者在制度目标、程序动力、审理方式、裁判效力和独立性特征等方面适配。应当依据略式程序的基本法理建构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的具体程序规则,推动禁令的程序落实,助力未成年人人权司法保护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禁令 略式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诉讼程序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