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见证,保护传承民族文化,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将文化繁荣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构建起系统性保护、活态化传承、法治化保障、创新性发展的新格局,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然而,当前我国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任务依然艰巨,一些地方出现民族村寨“空心化”、传承主体“高龄化”、民族服饰“道具化”、民族习俗“表演化”等现象,面临着主体流失、空间消解、文化稀释、市场挤压等深层次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主体的代际脱嵌,年轻一代对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参与度有待提高。二是民族文化的表达方式或呈现形态,未能有效契合当代受众的需求。如在文旅融合发展中,从市场逻辑出发的碎片化、符号化、景观化“打卡点”,与民族文化的原真性有所疏离。三是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地方发展目标存在偏差。如一些地方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容易在工作中出现重申报轻保护、重展示轻传承、重形式轻内涵等问题。
保护传承民族文化,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一是坚持民族文化资源的公益性、普惠性与共享性属性,使之成为民族地区的永续发展资源。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将濒危非遗技艺、古村落、民族古籍、民俗文化等文化资源纳入公益保护范畴,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参与公益保护。重点关注青少年、老年人、流动人口和边远地区群众,通过有差别、分时段的票价或免费开放,降低民族文化资源可及门槛。运用数字技术将民族节庆、民族文化展演、民族传统手工艺等转化为“云展览”“云演绎”,让优质民族文化资源实现“一键直达”。如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等多地博物馆运用数字技术对民族文化进行全方位、立体化数字展示,提升可视性、互动性和体验感,推动了民族文化保护成果的数字转化与全民共享。
二是坚持人民群众是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主体,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共享权和收益权。建立群众参与机制,鼓励成立志愿队、传承社团等组织,确保群众有效参与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推进民族文化场馆、保护中心、传习所等阵地建设,常态化开展沉浸式、互动式技艺培训、文化展演、民俗体验等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民族文化相关就业岗位,通过发展文创、民宿和参与旅游服务等,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文旅经营收入反哺民族文化事业。如贵州黎平肇兴侗寨通过“非遗+旅游+研学”融合发展模式,让民族文化从“指尖技艺”成长为“富民产业”,人民群众在参加保护传承民族文化中实现了增收致富。
三是力戒重经济、轻文化的倾向。在这方面,需从考核导向、资金投入、工作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多管齐下,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为民、传承惠民”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结合地方发展规划的制定,树立“以文兴产、以产促文”的意识,推动地方特别是民族地区将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让民族文化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近年来贵州大力实施“四大文化工程”,扎实推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加快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实现文化“流量”向经济“增量”的转化,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注入了持久文化动能。
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是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动力。让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有能力传承、有收益激励,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受益者”,民族文化就能在代代相传中保留原真本色,在融入生活中焕发时代活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不竭的精神力量。
(作者:黄朝椿,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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