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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发展权:规范依据、含义和实施方式

来源:《人权》2026年第1期作者:王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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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发展权:规范依据、含义和实施方式
王德志

内容提要:发展权首先由国际法文件所确认,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被载入一些国家的宪法之中。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宪法在基本权利条款或者基本国策条款中确认了发展权,或者从基本国策条款的解释中推导出发展权。对于宪法中发展权规范含义的解读,通常以本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在宪法与国际人权法的比较框架中展开论证,发展权的实质内容结合国际人权法来理解,从而把发展权国际法解释的核心观点纳入宪法理论之中。发展权的实施主要有政策性实施和司法审理性实施两种方式,发展权的可诉性成为一些地区学术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宪法中的发展权以宪法的基本国策条款为基础,内含于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之中,并通过我国的普遍人权实践得到充分证立,兼具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双重属性,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首要人权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发展权  基本权利条款  基本国策条款  人权条款

  关于发展权的研究,从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现状看,多数是从国际法角度围绕《发展权利宣言》而展开的,来自宪法学角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发展权是否存在于国家宪法之中,是否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现状,从法律形式上讲,发展权至今虽正被朦胧地列入21世纪宪法学的新课题中,但它并不被当作一项宪法意义上的人权看待,现有宪法尚未明确载入“发展权”这一概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展权宪法化取得较大进展,譬如,非洲国家在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时,突出强调了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将其纳入国内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中,确认和保障发展权成为当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特征;还有学者认为,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发展权并没有作为一项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文本中,而是采取其他“迂回”的方式体现或部分体现发展权所要表达的内容。从宪法学角度看,没有宪法依据或者缺少宪法规范基础的权利是难以称之为基本人权的,所以发展权是否为当代宪法所确认及其确认的方式如何,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学问题。本文运用文本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研究了发展权在国家宪法中的规范类型;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分析了发展权的宪法解释方法和解释特点,分析了发展权的实施方式及其重点理论关切;把规范分析与人权实践相结合,证立发展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基础,从发展权的地位、功能、属性、价值取向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发展权的主要特点。

  一、发展权的宪法规范形式

  发展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存在于区域、国际和国家不同层面的法律文件之中,为国际人权法和国家宪法所确认。从发展权载入法律文件的时间顺序看,不同于许多其他人权起源于国内法律秩序然后才扩展到国际法,发展权首先由国际法文件所确认,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被载入一些国家的宪法之中。比较各国的宪法文本可以看到,发展权在宪法中具有三种不同的规范形式:一是在基本权利条款中确认发展权,二是在基本国策条款中确认发展权,三是从基本国策条款中推导出发展权。

  (一)基本权利条款中确认的发展权

  发展权首先是在国际层面上构想出来的,非洲大陆是第一个将发展权纳入多边条约的区域,《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序言强调对于发展权的特别关注,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的自由和个性并且平等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有学者认为,该宪章是在世界范围内唯一一个明确承认发展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文件,该权利被认为是非洲对国际人权话语的独特贡献。该序言部分阐明了一种信念,即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优先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追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享有依赖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权利的享有。因此,从解释学层面看,发展权作为一个其他权利赖以实现的框架模型,被理解为与非洲具有更大的相关性,是非洲制度变革的基础,也是政策制定的宝贵解释工具。

  在国际层面,发展权这一概念在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中得到了权威的肯定,后来在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提供通过参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作为一个人权概念被再次重申:《发展权利宣言》确立的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关于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共识。这一共识被后来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开罗宣言》《社会发展峰会哥本哈根宣言》《世界妇女大会北京行动纲领》等文件所强化。

  发展权在国家宪法层面的确认晚于国际法,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才被载入宪法的权利法案之中。1994年通过的《马拉维宪法》确认了发展权,该宪法第三十条“发展权”规定:(1)所有个人和民族均享有发展权,进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适用此项权利时,妇女、儿童、残疾人尤其应当被给予特殊考虑。(2)国家应当为实现发展权采取必要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连同其他因素,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健康服务、食物、庇护、就业和基础设施方面,机会均等。(3)国家应当为推行旨在消除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的改革采取措施。(4)国家有责任尊重发展权并依据此责任证明其政策。

  继马拉维之后,1995年的《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确认了发展权,其第四十三条“发展权”规定:(1)作为一个整体的埃塞俄比亚人民以及在埃塞俄比亚的任何一个国民、民族和人民,都特别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2)公民有权参与国家发展,特别是有权平等参与对其共同体利益产生影响的政策和过程。(3)埃塞俄比亚缔结国际协定、确立国际关系或者履行国际义务应尊重和保护埃塞俄比亚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20世纪90年代,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也将发展权纳入其中。学者认为,第一个确认发展权的宪法文本是1993年的《过渡时期统一宪法》,其第13(2)条明确规定,每个刚果人都享有发展权。2001年由全国人权会议通过的《刚果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虽然是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文件,但它宣布了刚果人民发展权利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性质,规定每个刚果人或公民团体有权监督分配给个人和集体福利的资源管理,人民享有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其后,2003年《过渡宪法》确认刚果人民的发展权,这一规定在2006年《宪法》中得到了逐字逐句的复制,《宪法》第58(2)条宣布了发展权,将确保其受到尊重的责任放在刚果政府身上,与该第58(2)条相联系的第58(1)条承认为所有刚果人的利益而发展的权利,规定他们有权享受他们的国家财富,《宪法》第二编第三章将发展权列为受宪法保护的集体权利之一。

  (二)基本国策条款中确认的发展权

  基本国策条款是指规定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宪法条款。有的学者称之为“国家目标条款”,是宪法中对国家目标的明文规定,为现在以及未来的国家行为设定任务与方向的具有拘束性的宪法规范;还有的称之为“基本国策条款”,是指规范国家整体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它是国家施政的基础和根本。当代许多国家的宪法列专章或者专编规定基本国策,名之为“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塞拉利昂宪法》第二章)、“国家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指导原则”(《坦桑尼亚宪法》第一章之第二节)、“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乌干达宪法》独章)、“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原则以及公民义务”(《斯威士兰宪法》第五章)等。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宪法在基本国策条款规定了发展权,例如2008年修改的《喀麦隆宪法》,其序言确认了“发展的权利”,规定“决心开发利用所拥有的自然资源以确保所有人的福祉,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消除歧视和差距,确认发展的权利以及坚定竭尽全力实现发展的愿望,准备好与所有希望参与此事业并尊重喀麦隆主权和独立的国家合作”。

  再如,《加纳宪法》第六章“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确认了“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其第37条(2)规定:“(a)人们享有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b)在法治过程中保障和促进其他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实现,包括残疾人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以及其他资源团体的权利”。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加纳宪法并未明确提及发展权,然而有一些宪法条款使发展权确认的义务生效。例如,《加纳宪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政府应寻求建立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和社会秩序,该条款与《发展权利宣言》序言部分的第3段以及该宣言第3条第3款非常相似,后者也承认国际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以便确保发展权的实现。此外,第 37条还包含间接实施发展权确认的国家义务的条款。例如,第37条第2款(a)项规定了个人参与发展过程的权利,第37条第3款规定,加纳政府落实第2款规定的各项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以确认特定基本人权的国际条约为指引,并将相应的条约适用于与发展进程相关的各种基本人权。因此,发展权的某些要素是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其表达的。

  乌干达现行宪法在“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一章中规定了“发展的权利”。在该章中,“保护和促进基本和其他人权和自由”与政治目标、社会和经济目标并列,其中确认了发展的权利,规定了人们在发展中的角色、国家在发展中的角色、平衡和公平发展等有关发展权的内容。上述表述方式不但使用了权利术语,而且运用了权利法案的规范结构和规范方式,规定了发展的权利、参与权以及国家实现发展权的措施和责任,规定了公平发展原则,其中的参与权、社会正义、平衡和公平发展等都是《发展权利宣言》的核心要素。因此,有学者认为,发展权在1995年《乌干达宪法》中得到确认,尽管是在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部分,而不是在权利法案之中,后者所保障的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三)从基本国策条款推导出的发展权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以《发展权利宣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为参照系,从中提炼出发展权的核心要素,然后从基本国策规范中探寻这些核心要素的存在情况,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得出宪法确认发展权的结论。有学者依据发展权的理念,解读了尼日利亚宪法中的发展权要素,他们认为,《尼日利亚联邦宪法》中有丰富的法律条款支持公民的发展权,“国家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指导原则”对发展权的要素进行了规定。该宪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经济事项:国家制定政策以确保:(a)促进有计划的和平衡的经济发展;(b)国家的物质资源尽可能得到最好的管理和分配从而服务于公共福利,为共同利益服务;(c)经济体制不以导致财富、生产资料、交换集中于少数个人或团体的方式运行;且(d)向所有公民提供适当和充分的住房、适当和充分的食物、合理的国家最低生活工资、老年照料和养老金,以及失业、疾病津贴和残疾人福利。规定社会事项的第17条第3款也采用了和上述第16条第2款相同的政策声明方式。学者们的结论是:从发展权的角度来看,第16、17、18、20和21条与发展权最为相关,这些条款保障了尼日利亚人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尽管它是以国家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指导原则的形式规定的。

  在津巴布韦宪法发展权的解读方面,与上述以《发展权利宣言》为蓝本的比较解释路径不同,有学者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为参照文本,运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恩多罗伊斯案(Endorois case)中提出的发展权要素作为法律分析的基础,以确认津巴布韦是否存在发展权。他们认为,津巴布韦的法律体系证明,一个条款是否规定了实质性权利不在于它在宪法中的位置,而在于它说了什么,津巴布韦宪法中有明确的发展权规范,发展权主要体现在《宪法》第13条。2013年《津巴布韦宪法》将国家发展作为国家目标之一,发展的概念贯穿于整个宪法,并以“发展”、“发展的优先事项”、“推动进一步发展”、“社会和经济发展活动”以及“促进发展”等术语为特征。然而,由于宪法没有具体的措辞直接提到发展权,所以,学者们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为参照文本,运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恩多罗伊斯案中提炼出的发展权要素,作为法律分析的框架,以探讨津巴布韦是否存在发展权。他们通过对恩多罗伊斯案的分析,首先提炼出发展权框架的以下八个主要特征:(1)集体性。发展权是集体性质的权利,适用于民族、社区、群体。(2)构成性和工具性。发展权是一个双重性的考验,因为它既是构成性的也是工具性的,既是手段又是目的。违反程序性或实质性要素都构成对发展权的侵犯。只满足这两个要素中的一个,不足以满足发展权的要求。(3)五个主要标准。承认发展权需要满足五个主要标准:(i)公平;(ii)非歧视;(iii)参与;(iv)问责;(v)透明度。(4)保障福利的责任。为人民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责任由国家承担。(5)利益共享。利益共享原则与土地权和社区对土地的控制问题密切相关,如果社区内的发展降低了相关社区成员的福祉,那么发展权就会受到侵犯。(6)享有选择和能力。这项权利意味着社区不能仅仅是被给予物资,而是必须有选择的机会,必须有能力自力更生。(7)发展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相互依存,发展权的内容是一束权利,但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8)可诉性。发展权的一个要素是,它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中是强制性的,因此,所有缔约国不得以违反宪章的方式解释其法律。接下来以发展权的这些主要特征分析津巴布韦宪法“序言”、“基本规定”和“国家目标”中的条款,以确定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规定了发展权。学者认为,2013年《津巴布韦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目标”,这些目标有两个明确的功能:第一,指导各级政府机构和机关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政策决定,从而建立、加强和促进一个可持续的、公正的、自由的和民主的社会,使人民享有富足、幸福和充实的生活;第二,在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义务时,要考虑到国家目标。特别是《宪法》第13条。学者认为《宪法》第13条表明,存在着宪法所承认的发展权,发展权是通过要求实现公平、非歧视、参与、问责和透明等发展指标的原则而得到承认的,对第13条的解读符合恩多罗伊斯案中有关发展权的所有标准。第13条以地方社区为对象,并在第13条第3款中明确提到保护人民在发展中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22条的措辞相似。因此,可以说,《宪法》第13条对发展权作出了非常有力且明确的规定,确认了发展权的所有要素。

  分析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文本可以看到,发展权虽然在当代宪法中得到确认,但是以权利术语确认发展权的宪法文本为数不多,主要是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宪法,除了前述的马拉维、埃塞俄比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外,还有《多哥第四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每个人均享有发展的权利,包括道德、智力、体能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刚果共和国宪法》第7条第2款规定:在尊重他人权利、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前提下,每位公民都有自由发展和充分发展自身的权利。其次,发展权的宪法规范形式不尽相同,有的在基本权利章节中确认发展权,有的在基本国策条款中确认发展权。其权利表述形式也有差别,在基本权利条款中通常使用“发展权”这个典型概念,而在基本国策条款中通常使用“发展的权利”“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之类的术语。再次,比较发展权的宪法规范与国际人权法规范可以看到,宪法中发展权的规范结构和规范内容与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是高度相似的,通常包括发展权的权利人、权利内容、义务人及其责任范围等基本要件,其权利结构包括权利确认条款,即确认发展权为一项基本权利;参与权条款,即规定公民有权利参与国家的发展;公平和正义条款,即规定发展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以及国家责任条款,即规定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步骤。最后,学者们通过基本国策条款的解释路径推导出发展权,拓展了对宪法中发展权规范形态的理解,使发展权呈现出“明示性”和“推导性”等不同的权利形态。发展权不仅以权利话语的形式呈现出来,而且蕴含在宪法的基本国策条款之中。查看各国宪法文本可以看到,体现发展权理念的基本国策条款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宪法之中,可以说,发展权不仅是非洲国家宪法保障的权利,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宪法的普遍权利诉求。除了前述的非洲国家宪法,亚洲的阿富汗宪法第一章“国家”规定了经济、农业和住房、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原则,叙利亚宪法第一章“基本原则”,阿曼基本法第二章“国家政策基本原则”、阿塞拜疆宪法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原则”、巴基斯坦国宪法第二章“政策原则”、中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等,以及美洲的巴西宪法第一编“基本原则”、厄瓜多尔宪法第一编第一章“基本原则”、哥伦比亚宪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等基本国策条款,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目标、方法、措施和理念,蕴含着发展权的核心理念和精神特质,成为发展权的宪法规范基础。

  二、发展权的宪法规范含义

  对于宪法中发展权规范含义的解读,学者们通常以本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在宪法与国际人权法的比较框架中展开论证,发展权依据《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发展权利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进行解释,发展权的实质内容结合国际人权法和人权文书来理解,并且把发展权国际法解释的核心观点纳入宪法解释之中。

  (一)依据宪法文本的发展权解释

  对于发展权的宪法确认有两种形式,即基本权利条款的确认和基本国策条款的确认,其中《埃塞俄比亚宪法》在基本权利条款中确认了发展权,关于宪法发展权的规范解读,围绕发展权的解释原则、发展权的内容、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而展开。首先,关于发展权的解释原则,学者认为,根据《埃塞俄比亚宪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对《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解释有助于认定埃塞俄比亚宪法中发展权的权利人及其权利范围、责任承担者及其责任程度。宪法规定的发展权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其实体权利是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权利,而程序权利是参与国家发展的权利,包括就发展政策和项目被征求意见的权利。此外,宪法还就缔结国际条约和发展活动的目标向政府提出要求。其次,发展权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其一,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宪法规定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可以与国际人权文书中承认的类似权利相比较。提高生活水平的宪法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相对应,这是政府在其提交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联合报告中所理解的内容,适当生活水准是个人最低限度的基本需要。根据宪法,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它强调了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进一步实现获得食物、衣着、住房和用水的权利,这一理解与宪法的社会目标相一致,该目标要求政府制定政策,确保所有埃塞俄比亚人都能获得食物、住房和清洁的水。其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其中可持续发展权的环境保护部分要求政府保护环境,宪法在规定政府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同时,单独规定了公民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社会发展的重点是消除绝对贫困、支持充分就业、促进社会融合、实现教育和保健的普及,以及实现男女之间的平等和公平;经济发展指的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农业作用的下降以及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增加。其三,参与发展的权利,宪法保障参与发展的权利和在发展政策和项目中被征求意见的权利,它规定了国民享有参与国家发展的权利,特别是进行与他们有关的政策和项目时,应征求其意见的权利。宪法特别强调了妇女的权利,它保障妇女在制定国家发展政策、规划和执行项目时,特别是在影响妇女利益的项目中,享有充分协商的权利。再次,关于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宪法规定的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利,宪法规定“埃塞俄比亚每个民族、部落和种族”都享有提高生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虽然宪法没有单独定义“民族”、“部落”或“种族”的含义,但这三个术语在整个宪法中是连用的,根据《宪法》第39条第5款,“民族、部落或种族”的定义为“居住在可确认的、明显相邻的领土内并拥有和共享大量共同文化或相似习俗、有着可相互理解的语言,对共同或相关的身份认同以及共同的心理共识的一群人”。最后,关于发展权的责任主体,发展权显然是针对国家提出的权利主张,宪法对发展权的承认使得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各国有义务单独或集体地保证发展权的行使,同其他权利一样,包括发展权在内的集体权利产生了四个层次的国家义务: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的义务。

  乌干达宪法在基本国策条款中确认了“发展的权利”,关于发展权的宪法含义主要围绕发展权的权利内容而展开。第一,参与权。参与权载于1995年《乌干达宪法》,这一规定满足了乌干达公民个人或通过选定的代表参与发展进程的需要。参与权的享有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发展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这本质上要求当地民众能够获取信息,乌干达宪法承认获取信息的权利,该权利通过《信息获取法》得以实施。第二,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是享受发展权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发展促进实施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方针,使公民能够通过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主张自己的发展权,并在其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为这些公民提供追究国家责任的机会。第三,自决权。自决权是一项与参与权截然不同的人权,它被单独视为发展权的一项核心内容。这是一项受到国际、区域和国家人权文书保障的权利,包括国际层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区域层面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自决权与应被视为与发展问题相关联的权利,为乌干达人提供了一个集体、自由地享有和实现发展权的机会。第四,尊重人权,应促进对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符合国家尊重人权包括发展权的义务,这就要求国家不得侵犯发展权。就乌干达而言,这将包括要求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遵守人权的情况,在国家发生任何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这些机构有权追究国家或其代理人的责任。

  (二)把发展权的国际法解释观点纳入宪法解释之中

  从学者们对于宪法发展权的解读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发展权的内容和范围的理解不尽相同,这种不一致是由宪法文本对于发展权的不同规定导致的。关于发展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内容,从《发展权利宣言》到《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再到各国宪法,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这种文本内容的不一致,必然带来发展权规范含义的不同解读。学者们关于发展权的解读还有一个重要特点,那就是他们只是解释了发展权的权利人、权利内容以及义务人及其责任范围,而没有阐述发展权的概念,关于发展权本质特征或者核心要义的理解,学者们吸收和借鉴了国际法关于发展权的解释,其中,著名学者阿尔琼·森古普塔(Arjun Sengupta)的观点对于发展权的解读产生了广泛影响。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展权问题的独立专家,阿尔琼·森古普塔发表了《作为人权的发展权》《发展人权》《发展权的理论与实践》《二十一世纪发展权的概念化》等论文,其中的核心观点在发展权的宪法解释中被频繁引用,从而把发展权的国际法解释观点纳入宪法解释之中,丰富了发展权的理论内涵。

  首先,把发展权概念的解释纳入宪法理论之中。依据《发展权利宣言》的文本分析,阿尔琼·森古普塔给发展权下了一个定义,认为发展权包括以下四个主要主张:(a)发展权是一项人权;(b)发展权是一种享有特定发展进程的权利,在这一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实现,这意味着它结合了两项公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每一项权利都必须自由行使;(c)自由一致行使这些权利意味着所有相关个人自由、有效和充分参与决策和实施过程,因此,这一进程必须透明和负责任,个人必须有平等机会获得发展资源,并公平分配发展利益(和收入);最后(d)该权利赋予责任人明确的义务,包括社区中的个人、国家层面的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国家。国家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发展政策帮助实现发展进程,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有义务与本国合作,促进发展进程的实现。

  其次,把发展权权利特征的解释纳入宪法理论之中。阿尔琼·森古普塔阐述了发展权的精神特质:其一,发展权是一项人权,这项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他认为人权是人们赋予自己的权利。它们不是由任何权威授予的,也不是源于一些压倒一切的自然法则。它们是人权,因为它们被一个民族共同体所承认,源于他们自己的人类尊严观,而这些权利本应是固有的,一旦它们通过建立共识的进程被接受,它们至少对参与接受进程的各方具有约束力。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就把这项权利的地位提高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不可侵犯性,它为人民、机构或国家和国际社会规定了一个行动准则,对这一权利提出了要求,它赋予实施该权利对于国家和国际资源和能力的优先要求,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和国际社会以及社会其他机构,包括个人,有义务实施该权利。其二,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和统一性的权利,所有权利都是共同实现的,承认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不仅仅是它们的集合。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发展权是在资源增长的背景下,作为发展方案的一部分,以综合方式实施的所有人权的综合体。发展权概念充分体现了人权的不可侵犯性、相互依存性和不可分割性这三个特点,不可侵犯性意味着在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任何个人权利,或者说所有权利指标的增量必须是非负的;如果一项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另一项权利的实现程度,那么这两项权利就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侵犯一项权利会导致侵犯另一项权利,那么这两项权利就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说是一体的。只有当至少一项权利得到改善而没有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发展权才能得到改善。由于构成权利的是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整个发展权就受到侵犯。发展权作为所有公认权利的综合权利,其完整性的这一含义是对单独和分别对待任何这些权利的改善的一个明显补充。其三,发展权是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既是过程性的权利,也是结果性的权利。发展不是一个有限的事件,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包括分阶段实现更好地享有各种权利的结果。这一过程与权利本身一样,都是有形的。在任何时候,实现各项权利的目标增量都是明确界定的,并保持其部门间和时间间的一致性,因为任何一项权利的享有都取决于其他权利的实现,今天一项权利的实现程度决定着明天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这一过程必须以权利为基础,通过国家和其他机构以参与和非歧视的方式遵循人权标准所采取的政策和行动,在公平和问责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成果。

  三、发展权的宪法实施方式

  发展权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政策性实施和司法审理性实施,所谓政策性实施是指国家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采取步骤或者一切必要措施,以尊重、促进、保护和实现发展权;司法审理性实施是指发展权如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是一种可诉性权利,权利人可以把侵权行为诉诸司法,由法院进行审理并提供司法救济。也有学者称之为发展权实施的微观方式和宏观方式,微观方式这种方法是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的,以诉诸司法的具体案件为基础,本质上是法律性和司法性的;而实现发展权的宏观方式,更侧重于作为一种人民权利的集体层面,发展权是在自决权和对其自然资源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得到促进的,这是一种以政策为基础的方法,旨在审查一国为实现发展权所作的宏观努力。发展权虽然有政策性实施和司法审理性实施两种方式,但是政策性实施是实践中发展权运行的主要方式,而司法审理性实施除了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运行中有所进展,基本上处于制度规范或者理论探讨层面。国际法和国家宪法都规定,落实发展权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和国家机构,而国家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是从制定一套政策开始的,有学者把这些政策分为防止侵犯任何权利的措施和促进更好地实现所有权利的措施,根据发展权的定义,侵犯任何一项权利都意味着侵犯发展权本身,因此,在制定任何旨在促进某项权利的计划时,都必须确保不会对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在国际层面,《发展权利宣言》被认为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软法”,政策性实施是发展权运行的唯一方式,该宣言规定了国家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合作义务。在区域层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被认为是唯一一个承认发展权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其关于奥戈尼土地案(Ogoniland case)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中指出,尼日利亚政府未能保护奥戈尼(Ogoni)人民,侵犯了他们的食物权,这种权利隐含在发展权之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布隆迪、卢旺达和乌干达案(DRC case)以及恩多洛伊斯案(Endorois case)中,也发现了违反《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22条的更明确的决定。在恩多洛伊斯案中,申请人声称,由于被告国建立了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而且被告国未能让恩多洛伊斯充分参与到发展进程中,因此,恩多洛伊斯的发展权受到了侵犯。针对这一指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指出,恩多洛伊斯受宪章第22条保护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在得出这一结论时,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重申了被征求意见的权利以及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作为发展权关键构成要素的重要性,被告国的行为不符合第22条的要求。委员会还强调了发展权作为一种手段和目的所发挥的构成性和工具性作用,因此,违反发展权的程序性或实质性要素将违反《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22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的发展权裁决打破了积极权利、集体权利不可诉的魔咒,进一步证成了发展权的法律权利属性,有学者认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案例中通过对《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解释,为发展权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国家宪法层面,发展权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基本国策规范的规范形式而存在的,政策性实施是发展权实施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受非洲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裁决的影响,非洲学者对于发展权的可诉性或者可司法审理性给予极大关注。研究马拉维宪法的学者认为,发展权具有可诉性或者可司法审理性,其理由是,《马拉维宪法》第46(2)条规定,任何“声称本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或威胁的人”都可以通过法院寻求救济,或向马拉维人权委员会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寻求建议。在马拉维的宪法文本中,发展权对个人和集体的要求都是开放的,它被列为宪法中的一项可诉权利,为边缘化群体挑战政策和要求平等获得资源与服务提供了基础。宪法明确要求政府的政策必须根据政府尊重权利的责任来证明其合理性,这意味着,任何有足够利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任何政府政策的合理性,理由是这些政策不能满足《宪法》第30条所规定的各种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测试。

  但是,关于埃塞俄比亚宪法中的发展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学者们却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可诉性,即使宪法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表述为一项权利,也很难将其确定为一项具体的权利,虽然它是基础性的权利,但不能被定性为一项具体和强制性的权利。与国家原则和目标一样,可持续发展权并不是一项必须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解释性说明,《宪法》第43条第3款中提到的可持续发展权不具有可诉性,人民不得要求法院执行《宪法》第41条至第44条所述的权利,这些权利类似于宪法第十章规定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展权具有可诉性,理由是,《埃塞俄比亚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宪法第三章规定的权利(包括发展权)是可执行的,该条款写道:“所有联邦和州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尊重和执行本章的条款”,由此可以推断,法院被授权执行宪法第三章规定的权利,包括发展权。除此之外,《宪法》第13(2)条要求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解释应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埃塞俄比亚批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相一致,而埃塞俄比亚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恩多洛伊斯案中确认了发展权的可审理性,埃塞俄比亚法院必须以符合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所体现的原则的方式赋予宪法条款以意义,作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缔约方,埃塞俄比亚应当实施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作出的解释,促进发展权的可审理性。

  因为在多数发展中国家,发展权被规定在基本国策原则条款之中,所以,发展权的可诉性又引出基本国策条款的可诉性问题。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基本国策条款的司法效力存在不同的情况:第一,宪法确认了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司法效力,例如,《乌干达宪法》I(i)条规定:在适用或者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时、在采取和实施政策决定时,国家目标和政策指导原则应该指导所有国家机关、所有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据此,学者认为,尽管发展权并未载入权利法案,而是载入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但乌干达宪法规定发展权是一项可由法院审理的权利。这是因为发展权条款要求乌干达政府在施政时牢记国家目标中所载的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原则,人们有权以侵犯发展权为由寻求强制执行这些原则。此外,根据 1995年《乌干达宪法》第45条的规定,权利法案并未穷尽所有受保护的人权,乌干达批准的任何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任何人权都可以由法院审理。

  第二,否定了国家政策指导原则条款的司法效力,例如,《坦桑尼亚宪法》第二节之第7条规定:本节规定的国家政策目标和指导原则,不得由法院实施。《印度宪法》确认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立法效力,而否定其司法效力,该《宪法》第37条规定:本编(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所含条款在任何法院不具有强制性,但本编所述原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国家有责任通过制定法律贯彻这些原则。

  第三,还有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司法效力做出了前后不一致的规定,例如,《尼日利亚宪法》第二章“国家政策的根本目标和指导原则”中的第13条规定:“遵守、奉行和实施本宪法该章的条款是一切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机构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肯定了国家政策指导原则条款的司法效力。但是,关于司法权的第6(6)(c)条规定:“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不管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是否作为或不作为,或任何法律、司法裁决是否与本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国家政策的根本目标和指导原则相一致”。该条款禁止司法权调查任何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以及法律或司法裁决是否符合《宪法》第二章的规定,实际上又否定了政策条款的司法效力。《尼日利亚宪法》第6条和第13条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宪法一边赋予基本国策司法效力,一边又收回其效力。

  四、发展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基础和特点

  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的文本分析和规范分析可以看到,发展权在当代宪法中有三种规范存在形式,即基本权利条款确认的发展权、基本国策条款确认的发展权和从基本国策条款中推导出的发展权,我国宪法中的发展权属于第三种情况。发展权以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条款为基础,内含于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之中,并由我国的普遍人权实践得到充分证立。在我国,发展权兼具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双重属性,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首要人权的法律地位。

  (一)发展权的宪法规范基础

  首先,发展权以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条款为基础。“发展”一词在中国宪法中出现了40多次,是我国宪法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之一,主要集中在序言和总纲部分,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民族关系、内政外交等多个领域,规定了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展的内容以及发展的责任主体。第一,在发展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等;第二,在发展权的内容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体育事业,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发展社会生产力等广泛内容;第三,在发展权的责任主体方面,我国宪法把国家作为发展的责任主体,如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等。

  其次,发展权内含于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之中。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之中,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坐标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宪法上的“人权条款”作为原则与规范,一方面可以作为强化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基准,发挥着约束公权力的功能,另一方面为普遍人权观念进入宪法规范体系提供衔接点。而我国坚持的普遍人权观念首先是生存权、发展权,“人权条款”作为“衔接点”可以把生存权、发展权等纳入其中,使其成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并且在我国的普遍人权实践中得到充分证立。第一,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到“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发展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系统总结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主要特征和我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中取得的宝贵实践经验,把“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概括为中国人权道路的“六个坚持”之一,强调了生存权、发展权在我国人权体系中的基础性、主导性和统领性地位。第二,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我国政府发布的人权白皮书代表了其人权立场。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自1991年11月发布第一部人权白皮书,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其间发布的人权白皮书呈现出我国人权话语叙事的演进脉络,第一部白皮书主要围绕生存权这一话语展开,尔后历年白皮书基本上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主要话语展开叙事,形成了三十余年中国人权白皮书的基调。第三,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一贯声音。我国学者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概念,是中国对世界人权文明的重要贡献,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中国参与和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基础性话语和一贯主张。不仅如此,我国政府捍卫发展权利,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历届会议,为在1986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做出重要贡献,为发展权主流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力量。

  (二)发展权的宪法权利特点

  第一,从发展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看,发展权作为一项首要的基本人权,在我国宪法的人权体系中处于统领性、基础性、主导性地位,不仅其本身是一项人权,而且对于整个人权体系的全面发展和每一项具体权利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上述观点也得到我国学术界的广泛认同:首先,从发展权的权利性质方面看,我国学者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具有概括性、补充性、兜底性的综合性权利,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进程之中,承认所有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贯穿于各类权利之中,在各类权利之中体现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推动人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功能。其次,从发展权在我国人权体系中的地位看,学者认为,在现实的人权话语体系中,各项人权之间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着“核心—支持”的结构关系,即有些人权居于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居于支持性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提出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将实现发展权置于人权事业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将发展权提升至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

  第二,从发展权的权利属性看,发展权兼具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双重属性。从发展权的主体看,在我国,发展权的主体是人民,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既是每个人的人权,又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个人梦”与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第三,从发展权的价值取向看,我国发展权的基本理念与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高度契合。首先,《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其中,参与权是发展权的核心要素,而参与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除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形式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了人民在发展进程中的参与权和管理权。其次,《发展权利宣言》中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四个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生态文明纳入发展议题之中,为人类可持续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再次,发展权意味着一个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任何针对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人权方法都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我国宪法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平等、公正的价值观注入发展进程之中。

  第四,从发展权的实施方式看,在我国,发展权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基本国策条款在明确了发展目标之后,都规定了相应的国家责任及其政策措施。我国发展权的运行主要是政策性实施方式,有学者称之为整体主义的路径,是指从国家发展和区域开发的宏观战略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如何落实发展权。从国家立法、国家政策、国家行动、国家规划多视角出发,以减贫、区域开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教育公平等为突破口,推动发展权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以至全国范围得到保障,并辐射世界各有关国家和地区,惠及全体人民。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确认了发展权,同时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中的发展权,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制定正确的发展纲领、目标和任务,规定实现发展目标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确的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保障发展权在宪法运行过程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结束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首先规定在国内宪法中,二战后才逐步扩展到国际人权法的文件之中,与之不同,发展权首先被国际或者区域的人权法文件所确认,后来才被载入国家宪法之中,宪法中的发展权规范结构、含义和实施方式等,也受到国际人权法的影响。直到20世纪90年代,发展权作为基本权利才被一些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的宪法所确认。对发展权的规范解读受到《发展权利宣言》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双重影响。除了基本权利的规范存在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学者还通过对基本国策条款的宪法解释,推导出宪法中的发展权,扩展了对宪法中发展权规范形态的理解。在我国宪法中,发展权以基本国策条款和人权条款为规范依据,并由我国的普遍人权实践奠定坚实基础,在我国宪法的人权体系中处于统领性、基础性、主导性地位,兼具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双重属性,与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价值理念高度契合。

(王德志,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意义研究”(项目批准号:24&ZD124)阶段性成果。】

Abstract: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was first recognized in international legal instruments and was not enshrined in the constitutions of some countries until the 1990s. Constitution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Africa have enshrine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clause or basic state policies clause,or inferred it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state policies claus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rmative implication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constitutions is usually based on the text of the n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conducted within a comparativ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 substantive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understood in ligh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thereby integrating core viewpoints from international leg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to constitutional theor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mainly takes two forms:policy-based implement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based implementation. The justiciability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 key focus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some regions. In China's Constitution,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grounded on the basic state policies clause,is inherent in the“human rights clause”,and is fully substantiated through China's universal human rights practices. It bears the dual attributes of a collective right and an individual right and hold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in the system of fundamental rights.

Keywords:Right to Development;Fundamental Rights Clause;Basic State Policies Clause;Human Rights Clause

(责任编辑 李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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