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君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人权教培基地北理工科技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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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涛,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助理。
目次
一、数智时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双重面向
(一)数智时代的技术语境与人权发展变革
(二)传统人权的“被”数智化
(三)数智时代下人权内容拓展
(四)数智人权的二维结构与关系
二、数智人权的概念证立与范畴界定
(一)数智人权的概念证立:何以成为独立的人权类型
(二)数智人权的核心范畴:双重面向的整合与细化
三、数智人权发展的中国方案
(一)中国数智人权发展的制度脉络
(二)中国数智人权发展的实践进路
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驱动下的中国数智人权发展
(一)高质量发展对数智人权的赋能与张力
(二)高水平安全对数智人权的保障与限制
(三)双轮驱动下数智人权的变迁逻辑与平衡路径
五、结语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的数智人权呈现“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的人权”双重面向。基于数智人权具备的道德正当性、主体普遍性与现实需求性三大属性,可将其划分为基础型、人格型、发展型三类权利范畴。我国通过系统性制度规划与务实实践,构建起特色鲜明的数智人权保障体系。同时,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也引领塑造着数智人权变迁,二者既赋能权利保障,也可能约束权利无序扩展。唯有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为遵循,才能实现数智技术进步与人权保障的协同共进,为全球数智人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关键词:数智人权 数字人权 人权数智化 数智时代 人权发展
数字技术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重塑着人类生产生活领域,推动人权的内涵外延、实现路径发生深刻变革。这一变革既催生了算法公平权、数据接入权等新型权利诉求,也带来了数据泄露、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一系列权利保障新挑战,对传统人权保障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一段时期以来,学界对数智时代人权发展的争议聚焦于“数字人权”的概念证立。支持方认为,数字技术催生的权利诉求已突破传统三代人权框架,具备独立的道德基础与宪法依据,应成为新型人权甚至第四代人权;反对方则主张“数字人权”并未形成新的代际范式,不构成人权的升级换代,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相关权利诉求均可在既有人权体系中得到合理解释与容纳。这一争议导致相关研究或陷入概念混战,或局限于笼统的外部影响分析,未能从人权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行精细化阐释。
正是基于这一研究现状,本文提出“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的人权”两个面向,以期更精准地阐释数智技术赋能下人权发展的内在规律。当代中国人权观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为这一阐释提供了独特的理论方法。中国在推进数智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将人权保障贯穿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算法治理、数据安全等关键环节,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背景下,厘清数智时代人权发展的理论基础,阐释中国数智人权保障的实践逻辑,既是破解本土数智人权治理难题的内在要求,也是为全球数智人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的必然选择。
一、数智时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双重面向
(一)数智时代的技术语境与人权发展变革
“数智”的核心要义在于数字技术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其命名以“数字”为基础,“数”与“智”呈现共生进化的关系,“数”指向物理世界向数字空间的转化,构建起海量数据资源的基础体系;“智”则依托自主学习、决策优化、预测分析等智能化技术,实现对数字资源的深度挖掘与规律提炼。“数智”这一概念,精准反映了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发展的时代趋势。数智化,是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融合体,其内在包含着“数字化”,因此本文不区分使用“数字”和“数智”概念。“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推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推进服务业、传统基础设施、文化建设、全民健康等领域的数智化赋能与升级,同时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突破。 “十五五”规划纲要专设第四篇“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其中第十三章明确提出推动人工智能等数智化技术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这一系列部署不仅彰显了我国推进数智技术产业创新与应用的决心,更推动数智化全面渗透到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由此构建起与传统工业时代截然不同的权利生态。
这一技术变革对人权发展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在权利主体层面,数智技术打破了传统人权主体的生物边界,从“生物人”到“信息人”,催生了“数字主体”这一新型存在形态,使人的存在形式具有“数字属性”,个体在数智空间中的活动轨迹、行为偏好、人格特征等均可被完整数据化呈现,其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延伸至数智空间。在权利客体层面,数智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算法、信息等方面的人权问题日益凸显,个体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对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对数智服务的平等获取权等权利主张也随之持续升温。在权利实现方式层面,数智技术重构了人权保障的实践路径,数字政务“一网通办”突破了公共服务的时空限制,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数智服务缩小了区域与群体间的权利享有差距,数智化农业与工业的发展则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提供了更坚实的物质基础,使人权保障的效率、覆盖面与精准度实现质的提升,让偏远地区与特殊群体也能便捷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二)传统人权的“被”数智化
“人权数智化”是传统人权的实现载体与保障路径向数智空间的延伸,其本质是技术变革倒逼下的权利适应性调整,具有鲜明的被动属性。从权利生成逻辑来看,人权数智化范畴并未创造新的权利类型,而是将传统人权移植到数智空间,通过数智技术优化权利的实现方式。例如,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体在物理空间中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而在数智时代,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个体在数智空间中的数据信息,形成了“数据隐私权”这一新型表达;传统劳动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等权益,在数智时代,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劳动权的保障范围拓展至平台从业者,形成了“数智劳动权”这一延伸形态。
人权数智化的被动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权利的变革动力源于技术发展而非权利自身的演进需求。数智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传统人权的保障模式难以适应数智空间的权利生态,倒逼人权保障体系进行调整,例如数据泄露与滥用的风险,迫使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向数智空间延伸;其次,传统人权数智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人权数智化始终以传统人权的价值内核为基础,顺应了人权理论与实践的数智化发展,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目的仍是维护个体的人格尊严,数智劳动权的保护目的仍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权利的本质属性与传统人权一脉相承。此外,国家人权治理也面临着数智化变革和网络化转型的压力,传统人权治理要素也要与时俱进地升级。
(三)数智时代下人权内容拓展
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与人权数智化的被动属性不同,“数智时代下的人权”是人权体系回应数智时代发展需求的主动创新,其本质是基于数智技术的新型权利诉求,具有突出的主动属性。从权利生成逻辑来看,数智时代下的人权是数智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脱离数智时代的技术背景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由于传统人权理论的分析范式难以完全覆盖数智人权的保护范围,人权体系需主动拓展以适配数智时代需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为了维护个人尊严与发展机会平等,有必要发展出不同的人权内容。数智时代下的人权的主动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利的变革动力源于人权体系自身的发展需求。数智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传统人权框架无法涵盖的权利诉求,人权体系为回应这些新诉求,主动拓展了权利的内涵与外延,例如,算法歧视的普遍存在,催生了“算法公平权”这一新型权利,以保障个体免受算法决策的歧视性对待。其二,权利的保护对象是数智时代特有的客体。数智时代下的人权以数据、算法、数智服务等数智时代特有的客体为保护对象,例如,“数据接入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体获取数智服务的机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体对自身数据的经济利益。其三,权利的价值导向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数智时代下的人权旨在通过保障个体在数智空间中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智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发展,例如,数据接入权的保障,旨在弥合数字鸿沟,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数智技术带来的发展红利。
(四)数智人权的二维结构与关系
“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的人权”,是数智技术作用于人权领域的两种不同表现形态,二者既存在紧密关联,也有着清晰的边界。从关联层面来看,二者同属数智技术赋能下的人权发展形态,其最终目标都是保障个体在数智时代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权数智化是数智时代人权发展的基础,只有实现传统人权的数智化延伸,才能为新型人权的产生提供制度保障与实践经验;数智时代下的人权则是人权数智化发展的进阶形态,新型人权的产生与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人权保障的内涵与外延,推动人权体系向更高水平演进。从边界层面来看,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利生成逻辑不同。人权数智化是传统人权的被动延伸,其动力源于技术变革;数智时代下的人权是人权体系的主动创新,其动力源于权利发展的内在需求。其二,权利类型不同。人权数智化的权利类型与传统人权一脉相承,并未创造新的权利类型;数智时代下的人权则是新型权利的集合,其权利类型是传统人权框架所未涵盖的。其三,价值导向不同。人权数智化的价值导向是优化传统人权的实现方式,提升权利保障的效率;数智时代下的人权的价值导向是拓展人权的发展疆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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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的人权”作为中国式人权发展的两个面向,并不局限于人权的代际观,从发展的实际来看待人权的发展,更需立足数智技术重塑社会形态的现实,以人权概念容纳“数智化”这个新问题,从而全面评估数智技术对人权理论的影响机制、结构转型、人权保护的困境与策略,以建构出数智时代人权领域法范式体系。从数智时代的背景来看,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既延续了人权保障的历史脉络,又顺应了数智时代的发展趋势,为中国式人权发展道路注入了全新的时代内涵。
二、数智人权的概念证立与范畴界定
(一)数智人权的概念证立:何以成为独立的人权类型
“人权,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波及了全球。”学界关于“数智”人权能否成为独立人权类型的争议,核心在于数智领域的权益诉求是否具备人权的属性。传统人权理论认为,一项权利要跻身人权类型,需具备三种属性:第一,从人权的根据上看,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第二,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上看,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第三,从人权概念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看,人权是一种反抗的权利。从这一标准来看,数智人权完全具备成为独立人权类型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首先,数智人权具备坚实的道德基础。数智时代的发展,使得个体在数智空间中的人格尊严与发展机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数据和信息已成为当代人不可分割的构成性要素,它们描绘、表达和建构了人们的自然本性、社会角色和个性特征,呈现着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主体价值。而算法歧视、数据泄露、数字鸿沟等问题,严重侵蚀了个体的人格尊严与发展权利。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2024年全球83%的500强企业采用AI辅助招聘系统,而这种“技术中立”的表象下,女性正面临更隐蔽的算法就业壁垒。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山东某医学检验公司数据泄露案中,企业系统漏洞致系统数据被爬取,严重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益与人格尊严。数智人权的价值在于保障个体在数智空间中的人格尊严与发展机会平等,这与传统人权的核心要义一脉相承,符合人类对尊严与自由的永恒追求,具备坚实的道德正当性。
其次,数智人权是普遍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数智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数智空间中的所有个体,既包括普通自然人,也包括老年人、残障人士等需要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以及平台从业者等数智经济中的特定群体;权利客体则聚焦数智时代的特有载体,包括个体数据、算法模型、数智服务资源等。从实然层面看,数智技术的普惠化发展趋势,让不同地域、不同身份、不同阶层的个体都深度嵌入数智生活场景,对数据控制权、算法知情权等权益的诉求已成为全社会的共性需求。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等三机构2025年在线旅游消费报告指出,77.30% 的个人信息保护舆情涉大数据杀熟,正因此类侵害现象在生活场景中普遍存在,2025 年中央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深入治理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典型问题。从应然层面分析,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决定了数智人权不能因个体技术掌握程度、经济条件、地域差异而区别对待。我国工信部自2021年就开始了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行动,加快数字技术与居民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助力医疗等公共服务公平可及。所有身处数智时代的个体,都应平等享有数智人权的保障,这是数智时代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后,数智人权具备现实的保障需求。数智时代数智空间的新型权利侵害,同样催生了个体的反抗与对自身权益的主张,数智人权的现实保障需求也由此而来,比如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对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对数智服务的平等获取权等,这些诉求往往超出了传统人权体系的覆盖范围,传统保障机制难以提供精准有效的回应。2024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北京市首例“AI 换脸”软件侵权案,明确未经授权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直面个体数据控制权被侵害的现实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以及侵权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实践中大量算法推荐引发的数据侵权场景,更是让普通个体的数智权利主张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撑与权利依据,进一步凸显了数智人权保障的现实紧迫性。数智人权的提出填补了数智时代权利保障的空白,推动人权保障体系向数智空间延伸,为解决算法歧视、数据滥用等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与权利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数智人权并非对传统人权的颠覆,而是对传统人权体系的拓展与完善。数智人权的概念证立,旨在构建一个涵盖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的人权的权利框架,从而更精准地回应数智时代的权利保障需求,破解学界关于数智人权概念的争议。
(二)数智人权的核心范畴:双重面向的整合与细化
基于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人权的双重面向与人权的三大属性,数智人权的核心范畴可划分为基础型、人格型、发展型三大类,每一类范畴均对应明确的法律关系结构,涵盖权利主体、客体与具体内容,构成完整的权利保障框架。
1.基础型数智人权:数智空间的准入与知情保障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与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在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数智语境下“不可或缺”的内容,这类权利是个体进入数智空间、享有其他数智权利的前提,是数智人权的基石。权利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数据接入权,作为数智时代的新兴权利,是否选择接入网络、以何种媒介和渠道接入网络均属于接入自由范畴,平等地拥有接入条件是为了实现平等,接入免受他人侵扰是为了维护尊严,通过推进数字基础设施普惠化、数智服务适老化适残化改造等,弥合数字鸿沟,让不同群体都能便捷地享有数字政务、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公共服务;二是数据知情权,属于数智时代知情权的具体形态,知情权从一种依靠义务人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消极权利逐渐变为权利人请求公开信息的积极权利,为保障个体对自身数据的收集主体、使用目的、存储期限、处理路径等关键信息的知悉权,打破算法黑箱与数据不透明带来的权利弱势,为个体行使后续权利提供基础。
2.人格型数智人权:数智空间的人格尊严守护
人格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人格型数智人权聚焦数智空间中个体人格尊严的维护,是数智人权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两项具体权利。一是数据隐私权,这是传统隐私权在数智空间的延伸与强化。相较于物理空间的隐私保护,数智时代的个人数据具有可复制、可无限传播、可低成本利用的特性,其泄露与滥用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侵害更具隐蔽性与持续性。因此,数据隐私权是明确个体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与自主决定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篡改个人数据,尤其要防范平台企业、数据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过度采集敏感个人信息,从源头遏制数据滥用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二是算法公平权,这是数智时代特有的新型人格权。算法已深度介入就业求职、信贷审批、公共服务分配等关乎个体发展的关键场景,但算法决策的黑箱化、数据训练的偏差性,极易催生算法歧视问题。算法公平权便是保障个体免受算法决策的歧视性对待,要求算法的设计、训练与运行全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具备多元无偏差、效益共享、责任对称、代际公平与透明度等特性,避免因数据偏差、算法偏见导致的机会不公,切实维护数智空间内的人格平等。
3.发展型数智人权:数智时代的发展利益实现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型数智人权着眼于个体在数智时代的发展机会平等与发展利益实现,是数智人权的进阶形态,包含两项权利内容。一是数智劳动权,这是传统劳动权在数智经济场景的适配与拓展。随着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新型就业形态的兴起,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线上创作者等数智劳动者群体日益壮大,但传统劳动法律体系面临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劳动报酬核算不透明、休息休假权利难保障、社会保障覆盖不足等现实挑战。数智劳动权便是针对这些新型就业特征,明确数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边界,既保障劳动报酬足额及时支付、休息休假权利不受算法压榨,也推动社会保障向灵活就业群体适度覆盖,同时防范数智劳动场景下的职业安全风险,让数智时代的劳动者能够平等享有就业发展红利。二是数据财产权,这是数智时代下的新型财产权。数据已成为当代生产要素之一,而个体的日常行为、消费偏好、创作成果等形成的个人数据,是数据价值创造的重要基础,个体的持续投入与信息贡献,让数据具备了经济增值的可能。数据财产权便是承认个体对自身合法产生的数据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明确个体在数据收集、流转、利用全链条中的收益权与支配权,既保障个体有权选择是否允许企业等其他主体使用个人数据,也支持个体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数据价值分配,从而实现个人数据权利、数字经济发展以及数据利润共享之间的动态平衡,让个体能够从数智经济发展中直接获利,实现个人发展与数字经济的协同共进。
数智人权核心范畴关系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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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智人权发展的中国方案
(一)中国数智人权发展的制度脉络
中国的数智人权保障并非零散探索,而是植根于国家数智化发展战略的系统性制度建构过程,形成了从地方探索到国家战略、从国内治理到全球参与的完整脉络,共同构筑起中国特色的数智人权保障体系。回溯发展脉络,中国的数智化建设始终蕴含着人权保障的价值导向。早在 2000 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提出建设“数字福建”,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早期探索与实践源头,为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权益积累了宝贵经验。2003年,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进一步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部署“数字浙江”建设,推动数字化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深度融合。2015年,我国首次明确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将数智化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建设数字中国”写入党和国家纲领性文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部署安排,进一步锚定了数智技术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保障公民数字权利的发展方向。
在国际层面,中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制定全球数据安全规则提供了中国蓝本,呼吁各国携手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将国内数智人权保障的经验延伸至全球治理领域,推动全球数字权利的平等实现。中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并呼吁各方坚定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践行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基本遵循,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普惠的国际人权治理格局。
在国内政策依据层面,中国政府始终将人权保障贯穿数智技术发展全进程,出台一系列兼具顶层设计与实践指导意义的政策文件,构建起层次分明的政策支撑体系。《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以数字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为核心目标,围绕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五大方向作出系统部署,各项任务紧扣民生需求与权利保障,凸显出数智发展的民生导向与权利关怀。《“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聚焦数智经济治理体系完善,提出“健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为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划定基本准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提出“智慧推进,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拓展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明确要求“弥合城乡数字鸿沟”“预防在线教育数字鸿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推动数字文化建设”,为国家人权发展提供清晰行动指南。
(二)中国数智人权发展的实践进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阶段,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为人权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数智经济规模持续扩大,产业数智化转型步伐加快,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数智人权发展格局。
首先,政府通过数智基础设施普惠化、治理机制法治化,为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数智权利筑牢基础。在数智基础设施建设上,我国政府持续推进数字基建的布局,一方面,深化“宽带中国”战略,加快万兆光网试点与 5G 网络深度覆盖,截至 2025 年 6 月,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移动通信和光纤宽带网络,实现“县县通千兆、乡乡通5G、90%以上行政村通5G”;另一方面,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智化改造,将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民生领域基建纳入重点工程,为偏远地区与特殊群体获取数智服务扫清硬件障碍。在治理机制完善上,数智人权保障已构建起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专门立法为核心、相关部门法为配套的法治保障体系。《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数智人权保护提供根本宪法依据;《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专章设置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为数据隐私权等人格型数智人权奠定民事法律基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专门立法共同构成我国当前数据法治的基础框架,分别从网络空间安全、数据资源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维度,明确数智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归属;在此基础上,法规规章层面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则,先后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基础性行政法规,针对性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项规章,精准回应算法治理、AI 应用等新型权利保护难题;行业自律规范层面,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引导行业主体规范技术研发与应用,与法律法规形成良性互补,织密数智人权保障法治网络。
其次,社会层面通过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为数智人权保障注入多元活力。在数字素养教育上,聚焦重点群体开展精准赋能培训。针对老年人,扩大适老化改造覆盖范围,通过政府专项基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推动相关平台优化数字操作流程、简化数字界面设计。针对未成年人与残障人士,公益组织开发专项培训课程,前者侧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知识普及,后者聚焦辅助性数智设备使用技巧,保障特殊群体平等行使数智权利。在权利意识普及上,通过曝光数据滥用、算法歧视典型案例,直观传递数智人权保护理念。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针对涉人工智能、网络直播、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针对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典型案例。
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驱动下的中国数智人权发展
(一)高质量发展对数智人权的赋能与张力
高质量发展是数智人权从“理念构想”走向“现实可行”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物质基础的支撑,缺乏发展的人权只能是空中楼阁。数智领域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为权利保障提供了技术、产业与资源支撑,也拓展了数智人权的内涵与实现路径。
从赋能维度来看,高质量发展为数智人权提供了基础性动力。首先,物质基础的夯实让数智人权普惠成为可能。数字经济的规模扩张、数字基础设施的全域覆盖,让农村地区、偏远群体得以平等接入数智空间,数智接入权、数据知情权等基础权利从“少数人享有”转变为“全民共享”。其次,产业升级催生新型权利诉求与保障需求。平台经济、智能产业的发展催生了数智劳动权,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推动了数据财产权的兴起,这些新型权利的出现让数智人权体系不断丰富。最后,公共服务数智化提升了权利实现效率。数字政务、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服务的普及,让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传统人权通过数智化方式实现更广泛的覆盖与更便捷的行使,本质上是对数智人权保障水平的提质增效。
高质量发展与数智人权之间也存在内在张力,数智人权的保障诉求可能对发展形成一定约束。数智人权强调对个体数据控制权、算法公平权的保护,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监管等手段划定技术应用与产业发展的边界。例如,数据隐私保护要求企业增加合规成本构建数据安全体系,算法透明化要求打破“算法黑箱”可能导致数据安全、隐私泄露、阻碍创新等问题。这些约束在短期内可能会对部分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但这种约束并非“发展阻力”,而是倒逼发展模式从“野蛮生长”向“合规创新”转型的必要代价。长远来看,只有尊重和保障数智人权,才能构建更可持续、更具公信力的数智发展生态,实现发展与权利保障的良性循环。
(二)高水平安全对数智人权的保障与限制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数智人权的发展离不开高水平安全的兜底,而数智人权的保障本身也是高水平安全的组成部分,安全是人权的基本前提,没有安全的数智空间,数据隐私权、算法公平权等权利便无从谈起。
从保障维度来看,高水平安全为数智人权筑牢了安全屏障。首先,通过防范权利侵害风险,守护数智人权的底线。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定期开展“清朗”“净网”等专项行动,并发布执法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持续打击数据违规收集、滥用、泄露等行为,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数据安全防护的主动性与智能化水平,让公民能够安全放心地行使数智权利。其次,通过化解系统性危机,为数智人权发展营造稳定环境。数智技术的无边界性使得权利侵害风险可能演变为系统性安全问题,如大规模数据泄露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算法偏见导致的社会不公,高水平安全通过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防范局部权利侵害升级为系统性风险,为数智人权的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环境。最后,通过强化制度预期,推动数智人权规范化发展。通过设立清晰的安全规则与监管框架,明确数智权利边界与责任归属,让个体知道“权利如何保障”、企业知道“行为如何合规”,减少权利行使与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
高水平安全与数智人权之间也存在边界平衡问题,过度强调安全可能对权利行使形成限制。为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部分场景下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数据收集限制等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数据财产权的实现,如数据跨境交易的合规成本增加;为保障算法安全,过度的算法审查可能压缩技术创新空间,间接影响数智服务的丰富性,进而影响数智接入权的质量。这就要求高水平安全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在安全保障与权利行使之间寻求精准平衡,安全措施的强度应与风险等级相匹配,不得随意扩大限制范围或提高限制标准。
(三)双轮驱动下数智人权的变迁逻辑与平衡路径
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塑造了中国数智人权发展的独特变迁逻辑。高质量发展为数智人权实现提供物质技术基础,数智人权保障倒逼发展模式升级;高水平安全为数智人权行使筑牢底线,数智人权保障本身构成安全的核心内容,最终形成“发展 — 权利 — 安全”的良性循环。实现平衡的路径在于以下两点: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意蕴。无论是数智技术的高质量发展还是高水平安全,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数智权利,让人民共享数智发展成果。在制定发展政策时,要把数智人权保障作为重要考量;在构建安全体系时,要以防范权利侵害为目标,避免发展与安全偏离人权保障的本质。其二,构建“法治为基”的平衡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发展与安全、权利与限制的边界,让平衡有章可循;通过执法规范化避免“选择性监管”或“过度监管”,确保数智发展政策与安全措施的统一适用;通过司法救济保障数智人权受损时能够获得有效救济,让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五、结语
数智技术的浪潮席卷而来,不仅重塑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形态,更深刻改写了人权发展的时代叙事。从传统人权在数字空间的延伸适配,到新型权利诉求催生的人权体系拓展,数智时代的人权发展始终围绕“人”的需求展开,而“人权数智化”与“数智时代下的人权”这一双重面向,正是中国式人权发展在数字时代的生动实践。数智人权并非凭空产生的概念,它植根于技术变革的现实土壤,凭借坚实的道德内核、普遍的权利属性与迫切的实践需求,成为人权家族中不可或缺的新成员。基础型、人格型、发展型三大权利范畴的划分,既回应了数智空间中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也为权利保障提供了清晰的实践指引。而中国的探索,则为这一新兴人权的落地提供了独特样本,从政策顶层设计到法律体系构建,从数字基建普惠到多元主体参与,中国以制度构建脉络与具体实践让数智人权从理论构想走向了亿万民众的日常生活,让数字红利能够真正转化为人人可享的人权福祉。数智时代的人权事业,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案。未来,中国的数智人权发展仍需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让发展的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让安全的屏障更精准地守护每一项权利,让数智技术真正成为增进人类福祉、促进人权进步的强大力量。
(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请参见《数字法治》2026年第2期,第171—182页。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本文转自数字法治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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