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月9日下午,远集坊第七十一期活动特别邀请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妇女和女童歧视问题工作组专家陆海娜等三位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中美之间的发展权之争,探讨中国在积极推进本国人权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对发展权保障作出的贡献。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致欢迎词,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蒋建国主持本期活动。中国人权网将逐篇分享三位专家学者的演讲实录。
汪习根:发展权的由来、现实挑战及其应对之策
汪习根开篇介绍说,发展权不是由中国提出,但把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中国的首创,因此发展权对国内国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按照背景、萌芽、诞生、规范、机制的线索讲述了发展权的由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两大主题。新兴独立国家与西方大国之间的发展差距日益加大,贫困、饥饿、疾病、冲突、局部战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发展。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为全球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体现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共同保护和承诺。和平、发展、人权成为世界秩序的三大支柱,发展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
汪习根谈到,在联合国关于发展权概念的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充满了尖锐的斗争。1986年,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联合国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并先后成立了三种工作机制,探讨如何保护和落实发展权。他借用《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对发展权作出了明确定义,并进一步指出发展权的核心即在于发展机会均等。他说,在世界和平与发展屡受挑战的严峻形势下,只有强化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保护权利,这要求各国都有责任参与国际合作、国际援助,为实现发展权的国际条件、国际政策、国际环境做贡献。
汪习根指出,相比于经社文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个人权利,发展权更具前导性、引领性,但目前发展权的主流化尚未实现。全球发展赤字与发展严重失衡,单边强制,全球治理体系失能,冲突、暴力、恐怖、贫困、疾病等全球问题凸显。在现实种种挑战之下,汪习根呼吁从四个方面推进发展权的实现:第一,优化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话语权和代表性,加强国际发展合作,坚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到发展之中,推进203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现,反对单边强制,强化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在发展权领域的功能;第二,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新发展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第三,坚持正确人权观,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四,加强国际法律保障,积极推进联合国通过《发展权利国际公约》,强化发展权的国际法律保障效能。